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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5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省委农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科技增粮措施落实、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推进节粮减损、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对省委农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内容,按照部门和单位有关职能职责进行考核。

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每年初,根据《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提交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及时印发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综合考评时限原则上于次年3月20日前完成。

第七条 纳入全省统一集中考核范围,在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八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省人民政府与州、市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

(二)自查评分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州(市)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初评。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同时报送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依据材料1份,州、市人民政府须填报《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部门评审

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抽查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及各成员单位的书面意见和评分情况,确定抽查州、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州、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五)综合评价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和联合抽查小组的评分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初评意见;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复评,确定考核分数和考核等级;经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有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约谈该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并纳入省人民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全省统一集中考核总分数计算,并作为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粮考核办〔2015〕8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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