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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审核存量、严控增量,调整已建中小水电功能定位,突出中小水电服务于改善农村生活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属性,从严审批新建中小水电项目。强化综合利用功能,严格安全管理,促进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二)基本原则

  保护环境、生态优先。严格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进一步提升河流生态环境质量。

  分类指导、从严审批。统筹考虑环境影响、民生需求、市场消纳等因素,严格审批。

  调整定位、提升质量。推动中小水电就地服务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提升综合利用质量,缓解电力结构矛盾。

  强化安全、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明确有关各方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管职责。

  三、科学开发中小水电

  (一)严肃水电规划指导作用。中小水电开发应坚持“先规划、再设计、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编审河流水电规划,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不符合规划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准开发建设。

  (二)严控新建项目核准审批。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域内中小水电项目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已经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核准(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把关,逐一复审。“十三五”期间,全省原则上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全省所有新增中小水电装机容量的规划及项目核准审批均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依法落实建设管理要求。已经核准但2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文件时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核准(审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禁违规建设的电站并网运行。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中小水电按功能定位消纳和定价。中小水电逐步调整在州市内平衡消纳。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发用电价格由用户与售电企业协商确定,或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标准执行,鼓励中小水电积极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放开、实施市场化交易之前,中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支持中小水电按照属性进行调剂。鼓励中小水电站提供一定比例的电量,重点支持当地精准扶贫、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在不改变用途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此部分电量在州市间按照市场化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剂。

  (四)优先中小水电消纳。按照“就近消纳、州市调剂、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优先保证中小水电的并网和发电。支持电源、用户、社会资金组建配售电主体,建立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中小水电项目业主和电力调度机构要统筹考虑河流的生态和景观用水,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泄流设施的水电站,应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下泄流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10%,当天然来水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流量时,按坝址处实际来水流量下泄。

  五、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

  (一)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所有水电工程项目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接受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完善省内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二)加强大坝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妥善做好大坝和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开展大坝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注册登记。

  (三)做好防汛安全管理。建立流域、区域中小水电项目的防汛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和验收后运营的防汛安全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效益补偿机制,增强龙头水库等优质电量的竞争优势,降低调节水库的投资风险,引导水电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有实力、有管理经验的企业进行流域资源整合,促进流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科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依法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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