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协同有序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全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动计划对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指导作用。国务院公布的改革方案,是新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标准化改革全面启动,标准化事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行动计划是贯彻实施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当前实施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指南。
二、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重点清理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没有归口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由起草单位进行清理。清理单位对强制性地方标准作出修订、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的复审结果报省质监局进行公布。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并逐步取消强制性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照或暂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严格地方标准管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要求,组织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简化推荐性标准管理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各级推荐性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2013年12月31日前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项目,应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并在“云南省标准化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录有关电子材料。逾期未完成的,不再纳入我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计划自行废止,确有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重新提交立项计划建议。个别特殊项目,原任务书计划进度时间较长的,按照原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对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与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工作。加快建立“云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启动昆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推动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推进我省科技类学术团体开展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重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研究出台我省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省质监局、科技厅、民政厅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或实施监督工作。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与行业有关部门的沟通,根据工作需要选取1-2项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开展实施评价或实施监督。没有强制性标准的行业,可选取有代表性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实施评价和监督。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纳入今后各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常态。有条件的州、市要结合各地产业发展情况,选取1-2项标准开展标准的实施评价和监督工作,帮助企业有效实施国家各级标准,对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推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修订《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探索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退出机制。(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
八、鼓励我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我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国外和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科研机构要着力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鼓励我省有条件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确有条件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后,要给予大力支持。制定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大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不断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省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质监局配合)
九、标准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围绕“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规划,按照《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要求,研究制定标准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方案。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沿边开发开放中,加大对我省出口产业园区、重点生产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标准化研究、标准信息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标准技术优势,促进培育新的贸易增长点;开展对南亚东南亚沿线国家技术法规和贸易政策的研究,系统收集有关强制性法规、产品计量、标准和技术等要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技术服务,特别是为优势产业领域开展“走出去”提供急需的国家标准翻译研究服务;提升《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工作有效性,构建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支持防控体系建设有关项目,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大力推进云南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提升企业产业竞争力;开展我省重点贸易产品与主要进口国家标准的比对分析,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周边地区的标准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东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省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十、推进标准信息共享。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统一规范的全省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标准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向社会免费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宣传。开展好年度“世界标准日”纪念活动和宣传。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意义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及工作成效。注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在全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宣传工作,做好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大全省标准化人才建设。(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省财政厅、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助推标准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研究标准化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省质监局牵头;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组织开展对现行标准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明确立改废的重点。(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鼓励州、市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质监局牵头)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每半年向省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质监局)上报1次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