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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结构,减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6〕10号),制定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以电代柴”“以电代煤”的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

  一、实施范围

  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

  二、居民生活用能电能替代的电量和价格

  对居民用户用能设立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月平均13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其中:

  (一)由云南电网按照市场化交易方式以不高于每千瓦时0.172元的采购价格代居民用户统一采购电能替代电量。

  (二)输配电价和线损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政策执行。

  (三)政府性基金每千瓦时0.0305元。其中,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中央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05元,地方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005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001元。

  继续执行城乡低收入用户优惠帮扶措施。对持有《特困人员供养证书》《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用电户,由供电企业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每户每月给予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

  三、电能替代电量的执行方式

  云南电网保持现有抄表结算方式不变,居民用户用电优先执行电能替代电量和电价,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结转。年用电量超过1560千瓦时的用户,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具体为:年用电量1561—3600千瓦时之间的,按照每千瓦时0.45元执行;年用电量3601—4680千瓦时之间的,按照每千瓦时0.5元执行;年用电量超过4680千瓦时的,按照每千瓦时0.8元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云南电网要加大电力促销工作力度,以市场化方式研究制定用电量奖励等有利于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的套餐用电措施,供年用电量超过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自主选择阶梯电价或套餐用电。

  (二)为保持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将漫湾、大朝山和以礼河电站列为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量的保障性电源,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现行的基准电价,参照市场化交易价格变动平均幅度的一定比例联动确定。

  (三)云南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要求,对风电、光伏发电实行保障性收购,并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当月市场化交易的平均撮合成交价与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同时,鼓励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

  (四)电能替代电量购电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纳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统筹调剂。

  (五)保山、文山、怒江、迪庆、德宏、丽江和临沧(沧源、永德、镇康)等7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实施方案。

  (六)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让电能替代电量惠及更多农村居民。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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