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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9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和全国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云南发展新定位,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建立完善内贸流通体系,推动内贸流通创新驱动发展,努力增强内贸流通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监管有力、城乡统筹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内外联动、互为支撑的内贸流通开放合作新格局,把我省打造成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重要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消费中心。

———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略高于GDP增长,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畅通的流通网络。

———流通效率显著提高。全省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左右,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率下降至18%以下。

———流通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流通领域现代化技术进一步普及,流通行业实现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

———流通布局更加合理。全省流通网络一体化基本建成,连接相邻省区、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能力大幅提升。

———流通环境不断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厘清,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流通体系建设

(一)推进大流通网络建设。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内连西南、东中部腹地和泛珠三角的骨干流通网络。加快建设以滇中城市经济圈为中心的物流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滇中地区通往滇东北、滇西北、滇西、滇西南和滇南的流通产业,构建以大型物流基地为核心,各类物流配送中心为节点,布局合理、技术设施先进、信息畅达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作用,大力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物流大通道。(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明海关负责)

(二)推进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加快推进城乡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统筹规划,构建便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升级、建设县级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和乡镇农贸市场,推进农村集贸市场、特色农产品市场、“农改超”及农家店建设,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规模大、覆盖面广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加快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实现商品配送中心覆盖所有县、市、区,商贸中心覆盖大部分乡镇,标准化农家店覆盖所有行政村。鼓励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药品流通网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三、鼓励内贸流通创新发展

(三)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龙头连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发展,支持开放连锁店、建设配送中心,提高连锁经营效率和增加连锁经营企业竞争力。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店的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形成优势互补。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产销衔接。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在产地建设生产基地,在销地建设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或直销专区,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发展周末蔬菜、粮油直销市场,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产销衔接方式,构建上联生产基地、下接零售终端的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建立连接产销两地的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高原特色产业流通体系。支持工业品流通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开展工商对接,共同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构建稳定高效的现代商品供应链。(省商务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五)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建设,吸引国内外品牌物流企业进驻云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大型物流总部基地为核心、多级配送中心为节点、信息服务平台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城市配送与商贸服务网点、农村配送与农村便利店的有效衔接,建设城乡一体化物流配送体系。整合仓储配送、货运代理、交通运输等物流资源,大力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建立和完善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网络,发展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积极探索和推进智慧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开展智慧物流基地(园区)和智能物流企业试点工作。(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六)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加快流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推动建设昆明市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昆明高新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发展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生活服务等各类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带动共享、协同、融合、集约等新兴模式发展。整合全省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企业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科学管理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上商城,发展网上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商品交易。发挥电子口岸作用,搭建通关服务平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支持发展校企合作、商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流通发展。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推动完善绿色商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废弃商品回收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机制。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施设备,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制定内贸流通领域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品、设备推广目录,引导流通企业加快设施设备的节能环保改造。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推进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回收市场。积极引导汽车绿色循环消费,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公安厅负责)

(八)推动创新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弘扬诚信文化,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云南老字号”培育力度,支持在国内一线城市建立“云品”展示中心,推动“云品”出滇。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提升商业设施的文化内涵,引导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色,增加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融合创新。建立健全品牌发展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将服务企业和产品纳入云南品牌认定。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增强内贸流通创新支撑能力。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拓宽内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内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群体,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流通创新领域的投资。完善流通企业融资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支持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积极发展各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研究建立流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创新基地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发展内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省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负责)

(十)加大内贸流通创新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组织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侵权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多次侵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合监管优势,形成监管合力。(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增强内贸流通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十一)完善信息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加快商务数据资源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以政府数据为主体、社会数据为补充、涵盖全省乃至国内外市场的商务领域大数据信息化服务平台、基础商务数据存储中心和重点流通企业数据中心。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宣传和推广,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内贸流通行业统计监测制度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省商务厅、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二)健全市场应急调控机制。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企业采购、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进口组织、限量供应、依法征用等方式,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增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州市、县三级应急保供队伍建设,充分依托我省滇中、滇西、滇东南等地区的大型流通企业,建立市场保供应急物资调运基地,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规模大、覆盖面广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发挥流通基础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市场保供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基层商务部门和流通企业开展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的市场应急物资调运。(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健全省、州市两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储备,重点加强省内大中城市及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储备能力建设,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储备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进出口调节等手段调运储备商品,提高调集能力,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完善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统一的重要商品追溯信息服务体系,形成全省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管理体制。扩大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应用范围。完善重要商品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智能化应用机制,加大商品追溯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省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内贸流通管理体制

(十六)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内贸流通领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扩内需、促消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内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范有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及时将我省在扩内需、促消费和强化市场竞争以及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和制度规定予以保障。对内贸流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为内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法制办负责)

(十七)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在全省开展地区封锁状况调查,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遭遇的地区封锁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商务举报投诉体系建设,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体系建设,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内贸流通领域监管能力建设,促进社会消费安全健康发展。依法建立成品油、典当、拍卖、二手车市场的准入、监管、退出管理机制,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省商务厅、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新闻办负责)

(十八)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健全流通标准体系,鼓励并支持我省流通企业和有关技术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研制,加强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流通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倡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流通标准管理,加快内贸流通标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重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省商务厅、质监局负责)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设以商贸流通行业为重点、以资质企业信息为主体、覆盖全省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全省“两法衔接”平台进行项目升级改造,进一步拓展现有“两法衔接”平台的功能,实现对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信息进行有效提取汇总,逐步建立起对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提升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切实增强对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进一步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商务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按照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要求,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取消和下放的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基层和企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公示制度,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法制办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级商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整合和优化内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和管理的统筹协调。(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合作关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完善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商务厅、民政厅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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