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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奖惩分明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26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激励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激励和问责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并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经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认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六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按照《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规定时限通过国家审核认定。
第七条 各州、市在安排义务教育项目经费时,可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在确保项目规划完成的前提下,对规划优先实现或申请提前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基本均衡目标后,省级相应资金不减。
第八条 对按照规划年限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在申报国家验收的当年度兑现,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安排。对未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下一年度扣回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对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州、市、县、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并作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期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验收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规划年限、延后1年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人民政府将对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延后2年或2年以上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和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