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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在我省行政审批项目数量不断减少、办事程序不断优化、审批效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还存在着环节过多、收费不规范、市场竞争不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培育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管理

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等要素,以解决目前省直各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设定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公开等问题,为有效建立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全流程管理提供依据和基础。清单要在云南机构编制网、省直各行政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各级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行政审批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修改,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新设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报省编办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清单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法制办,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下列几种情形一律不再设定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事项;三是行政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以及能够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此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或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城乡规划方案等,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将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开,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下载,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通过向第三方付费获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报告的编制,在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必须统一制作标准样本,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进行公布,供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自行下载填报,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完成报告的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完成,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规范行政审批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企业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同行政审批部门脱钩。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后,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程序报批。与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离职不满3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原领导成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任职(兼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任(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退休3年后到中介机构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并不得领取报酬。(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编制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录。要通过清理规范,编制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集中展示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事项,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加快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法制办、编办,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收费

围绕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全面清理以下收费行为。一是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二是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三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四是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情形。清理收费后,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以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价格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严禁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编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二、大力发展市场化中介服务

(一)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允许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需要具备的资质资格许可外,一律取消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批。对需要具备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有关的资质要求及取得资质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并采取先照后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获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资质资格。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以及省级、州市级、县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保护措施和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以外,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取消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中介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二)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创办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鼓励优势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大力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现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中介服务机构,对经原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推动科研、检测机构和高校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放检测、科研设施,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加强行业指导,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鼓励中介组织积极引进人才。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人才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含土地、林地和知识产权评估)、金融和信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引进的人才,所需的购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经评审认定后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省级中介人才网上专家库,探索网上评估、评价等方式,推进中介组织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

(一)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消除中介服务信息壁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推进本部门与中介服务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将有关信息仅限于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使用,切实消除各种形式的信息壁垒,确保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享有平等的信息资源使用权。(责任单位: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二)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监管机制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依托各级政务服务(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建设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并购买涉及投资审批业务的中介服务,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有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评估、规划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理制、收费公示制、执业记录制等。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要进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倒卖资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法制办、编办,省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动规范和加快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强行业监管,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信用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禁入市场,促进中介组织公开有序竞争,稳步良性发展。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要把规范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工作列为重要督查、监察事项,持续进行督查、监察,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参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规范和加快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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