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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云政发〔2016〕19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行省、州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全省重点督查的20项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全力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直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6月底前拨付60%以上,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并尽量提前拨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开展好PPP项目推介工作,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完善投放条件。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招商合作局牵头;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省财政筹措3亿元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州市申报建设方案、省级组织专家评审、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的方式,推选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各3个省级试点城市,分别给予2000万元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争1—2个城市申报国家试点成功。按照城市公共厕所新建10万元/座、改建提升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基金盘子,鼓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深入研究烟草产业创新发展、调整结构、提升质量、拓展市场、提高效益的问题,协调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外给予云南“两烟”更多政策支持,增强烟草产业在我省经济增长中的“稳定器”作用。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支持我省制造业扩销促产。对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烟草、石化除外)中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排行业前5名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加快医药制造业提速增效,对云药企业申请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优势品种优先列入,支持云药企业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优势品种和主导品种给予倾斜,研究制定三七等名贵中药材的收储政策和收储机制。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继续用于我省80万吨食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省统计局、地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2016年上半年出台云南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筹集专项资金,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退出产能按照国家标准,各地按照1:1补助。实施总量控制,对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出台有利于产能出清和人员安置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分类、分层次剥离处理“僵尸企业”资产;设立支持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建立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库,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园区,将国际产能合作纳入各类双边合作,实现产能转移;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外办、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加快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单独核定保山、文山输配电价;指导7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合理制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促进中小水电就近消纳;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暂停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立针对火电机组的备用容量保障机制。完善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增加日前增量交易等市场化交易品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放开基数用电,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组建和支持售电公司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降低用电电价,省内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增加至500亿千瓦时。积极协调西电东送。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及各运输企业协商,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将现行成品油5个销售价区归并减少到不超过3个,进一步降低边远地区成品油销售价格和物流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能源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电网公司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内或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省级参保单位执行下调至0.2%的生育保险费率。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启动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促进我省旅游消费。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省国税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省财政安排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给予20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按照首台(套)和首(批)次研制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推进旅游强省建设。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省财政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境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建设与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个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个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加快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组建工作,支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省结算纳税,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省旅游发展委、商务厅、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省财政安排4.5亿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确保2016年培育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00户以上。支持建设一批“双创”和“四众”平台,推进重点园区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大型企业推进内部众创,支持员工创业和培育创客文化,鼓励大中型企业推进研发任务众包,鼓励大型企业和各层次创新平台面向小微创新型企业和社会创新者提供众扶。省财政安排2.3亿元,支持我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继续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审认定2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0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稳定房地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

  十五、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尽快出台云南省关于做好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提高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

  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省财政出资20亿元成立的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作用,突出再担保主业,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加快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调增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金额,对帮助企业在直接融资市场实现突破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省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

  各级政府要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力争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额的50%。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加大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补助力度。对我省具有行业龙头带动作用、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且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匹配度高的国有企业与其进行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或股权置换。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发挥省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5亿元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惠企贷”。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成本。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避免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二十一、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再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再清理规范一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深化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尽快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各类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省政府督查室,省财政厅、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继续保留2015年省人民政府8个稳增长工作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逐级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建立服务实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省、州市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州、市、县、区有关领导作为包保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将服务本地规上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将协调情况每2个月上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稳增长跟踪审计。改进部门作风评议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政府部门工作的制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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