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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全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配套完善地方标准,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50项以上,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5个左右,节能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运行调控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在省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全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运行机制,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行业、单位、产品的跟踪监控,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监察力度。创新标准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源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有效合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商务厅、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标准体系

1. 加快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加强我省节能地方标准研究,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加快制修订一批满足我省自然条件等特殊技术要求的推荐性节能地方标准,急需的节能地方标准随时立项。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设计阶段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参与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能耗限额和建筑节能、节能管理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我省节能行业标准话语权。积极争取将适合于全国范围推广的我省节能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我省节能工作水平提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支持制定先进的节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对行业、产业集聚区等制定实施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节能团体标准,提升行业和区域整体节能水平。引导企业制定先进的节能内控标准,积极争创行业能效“领跑者”。支持将节能团体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效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经验和方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组织实施

1. 加强节能标准的宣传贯彻。利用各类媒体加大节能标准化宣传力度,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组织节能标准化技术专家帮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和把握标准的各项指标和要求,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新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水平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能耗限额准入要求、未开展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节能验收和节能监察。在建筑、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和交通强制性节能标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针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主要工业产品,以及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节能仪器设备和家电办公设备、高效照明设备、节能汽车等产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实施系统性能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力争到2020年我省主要用能企业和主要节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引导推荐性节能标准实施。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的应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完善能效“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省有关终端用能产品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目录,有关企业列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领先的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公共机构名单,提升我省在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中的地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工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低温余热发电、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节能标准制定和应用。选择具有资源禀赋的地区开展太阳能烘干(干燥)技术示范、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及高效节煤(柴)炉具(灶)示范;在规模化养殖企业中大力推广实施畜禽粪便能源化利用工程项目。全面开展普通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昆明市的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1. 强化主体责任。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鼓励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开展能效测试,制定节能计划和落实能效改进措施。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在线监测,建设全省能源监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快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贯标达标,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逐级审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加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力度,及时公开能耗限额达标和未达标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建立能效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体系,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加大高效机电产品、新型建材、节能灶具炉具等节能产品推广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品。加强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对接,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加大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农机具的补贴和推广使用力度。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建筑工程能效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做好节能审查信息告知性备案、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采用全能耗计算软件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项目竣工验收运行1年后要进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等4类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引导我省建筑企业向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产业方向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节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开展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督检查,并在有关网站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建立健全节能标准实施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化政策支持力度。各州、市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和履行相关职能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资金时,应充分考虑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内容,重点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按因素法测算部门预算资金时,应增加节能标准化因素及其权重,支持开展节能标准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与实施效果评估、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有关单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节能标准化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省节能标准化委员会,鼓励、支持我省有关专家参与全国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培育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节能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开展对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标准化培训,提高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标、贯标、达标的能力和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节能标准化服务。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断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服务产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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