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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省、州市、县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供给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体育等行政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登记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专业资质;

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7. 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三)界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凡国家无限定的,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四)编制指导性目录。省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省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目录,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绩效评价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五)完善购买机制和流程。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1.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 公示购买信息。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 确定购买方式。各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以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的原则,选择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4. 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

(六)加强资金保障和预算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有机衔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的事项,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应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现象发生。应加强对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督,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擅自改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在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中优先选择。

(八)严格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侧重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纳入各地、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并作为督查重点。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六)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九)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一)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五)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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