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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办法

云府登143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55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6日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评价、考核、监督和管理,提升全省规划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的质量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价载体及环节】评价依托审查项目进行,分为城市规划项目审查和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审查两个部分。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规划项目审查包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特色要素规划、专项专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建设项目报件审查包括建筑及其夜景、交通市政、公园广场、沿街店铺门头、户外广告及公共标识、城市雕塑工程六类项目的规划报件审查。

第四条  【评价重点】评价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是否遵守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规划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委托单位。

第六条  【系统支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的规划编制行为信息。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管理系统,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条  【评价内容】城市规划项目审查的评价内容由成果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三部分组成。成果质量、技术水平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价:服务效率由项目委托单位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方式】在组织城市规划项目审查时,专家及项目委托单位通过对项目的评价,直接产生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权重】城市规划项目采用扣分制进行评价。总分为100,成果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比重分别为30、40、30。另外,在成果质量评分中设置加分项以鼓励创新。

第十条  【评价内容】建设项目规划报件评价内容由成果质量和技术水平两部分组成,评价专家在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评价方式】专家通过对建设项目规划报件材料的审查,完成项目评价,直接产生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权重】建设项目规划报件项目采用扣分制进行评价。总分为100,成果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比重分别为50、50。

第十三条  【评价分级】评分等级分为五个级别。90分及以上为优等,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中等,60—70分(含60分)为差等,60分以下为劣等。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被评价为差等、劣等(70分以下)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将对其启动第二次评价。两次评价结果差异在30以内,以两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最终评价得分。两次评价结果差异达30以上,且被评价的规划编制机构或人员提出申诉的,启动第三次评价,并以三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红黄牌评价记录】对被评价为差等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进行黄牌评价记录,对被评价为劣等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进行红牌评价记录。对一年内累计三次黄牌评价记录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进行红牌评价记录。建设项目规划报件材料中存在虚假数据指标的机构及人员,直接进行红牌评价记录。

第十六条  【信息上报】县级及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各地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结果。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统计各地上报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评价结果和红黄牌评价记录通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途径定期向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和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被评价为优等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的评选,对应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进行表扬。

第十九条  【约谈制度】对被进行红黄牌评价记录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进行约谈。

二十条  【处罚措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事实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机构的原发证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专家的监督】评价专家应纳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按年度对专家的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要求评价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问题解释】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附表:1. 城市规划项目审查环节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要素表(略)

           2.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审查环节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质量信用评价要素表(略)

           3.项目扉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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