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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我省的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牧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二、落实政策措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巩固和扩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积极推进“多证合一”。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规范登记流程,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探索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简易退出机制,进一步简化注销程序。试点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报和网上核准。积极建设云南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及小微企业库等4个功能,为全省小微企业搭建了解、申请、查询有关政策措施的平台;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住所登记、名称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和登记权限,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能,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县级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二)改善金融服务,解决创业创新融资难。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实施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率。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深入推进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覆盖面。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扩大咖啡、苹果种植保险试点范围,采取财政保费补贴等方式,探索开展茶叶、特色水果、花卉等高原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贷保证保险、“财产+人身”组合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创业创新。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扩展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补助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向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担保纳入我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范围。切实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电措施,支持创业创新。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云国土资〔2016〕174号)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切实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在创业创新中对农业设施用地的需求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征转供应审批、批后监管、存量用地盘活等工作的规范和引导;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农村闲置低效用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加强农村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发展加工、旅游、农业休闲等产业;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多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批准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进一步吸纳返乡下乡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依法依规租赁使用;鼓励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停车场;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对使用“四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和可用林场、水面等发展休闲农业的给予用地指标支持;支持各级政府依托现有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鼓励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盘活利用自有存量用地;鼓励光伏、风力发电、“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通过用地配建、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对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项目,土地按照经营性商业用地用途确定,参照工业用地价格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返乡下乡人员利用森林景观、林中空地和林木开展森林生态乡村旅游、种养殖和林下资源开发等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无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准手续;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需少量占用林地的,可按照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建房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和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对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创新能力。认真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鼓励返乡下乡人员积极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返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我省确定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院校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各级政府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围绕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推动农村创业创新深入开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解决创业创新后顾之忧。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障水平;返乡下乡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资助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参保;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依当地有关规定接受学前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七)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服务创业创新。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布局信息产业,利用沿边优势,积极承接发展外向型电子信息制造集群。依托互联网开放平台等线上资源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孵化器等线下资源,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为互联网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技术支撑、产品评估等一体化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中的应用,鼓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主动服务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八)创建创业园区,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和农村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发挥“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政策的作用,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并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各州、市、县、区要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发挥现有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等载体的优势,积极推进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鼓励乡镇和有条件的村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等特色返乡创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工作

  (一)强化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农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机构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业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林业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介,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发布微信微博等,多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的政策措施、成果和典型的宣传,做到讲清“创业创新”的好政策,讲活“创业创新”的好故事,唱响“创业创新”的好声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省农业厅、新闻办等部门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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