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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5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电器产品的广泛应用,我省电气火灾多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2016年,全省共发生电气火灾3471起,死亡93人,受伤30人,直接财产损失2.61亿元。其中,因电气原因导致的较大及以上火灾共8起,占全省较大及以上火灾总数的66.7%。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和全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3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等明显提升,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1.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问题和隐患。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3.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1.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2.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3.加强电气有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有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有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治理时间和实施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下旬—6月上旬)。各地各行业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重点治理内容、时间节点等主要内容,切实做好本地本行业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1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有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9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切实摸清底数,全面排查电气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9月—2020年3月)。各地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重点督促电器生产、销售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电器产品使用单位,逐步建立起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并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2020年4月)。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对电气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督办。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政法委书记张太原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尹勇、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以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田国勇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及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田国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抓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发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等方式,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2.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低压电器省级监督抽查和固定插座省级风险监测。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3.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商品质量监管,全面开展电器商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商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商品行为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商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及电网公司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开展电气工程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电网公司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排查电力设施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电力设施因器材元件质量低劣、施工工艺不规范和电力设施过载老化引发火灾事故。加强对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6.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7.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民族宗教、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1名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加强统筹,管控源头。各地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制定临时性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日常防范。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及电网公司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电器产品质量认证、电气线路施工监管、城市电力系统改造及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对涉及电气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组织媒体记者参加暗查暗访,曝光重大电气安全隐患。发动广大群众举报投诉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地要成立专项督查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各行业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昂0871-64589543,13577075088);2017年9月底前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上年工作总结;每年6月30日前报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日前,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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