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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8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C20167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昆明市主城区和全省其他城镇地区的综合承载能力差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各地落实。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省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同时进一步优化省内学生升学、毕业的户口迁移办法,全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统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以下合称昆明市主城4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申请人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并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昆明市主城4区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均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昆明市主城4区内迁移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等条件限制。昆明市呈贡区在昆明市主城4区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开放宽限制条件。调整放宽落户限制后,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省公安厅,昆明市人民政府牵头)

(六)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对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以及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动态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政保障。建立省和州市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励。(省财政厅牵头)

(八)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等。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综合考虑全省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差别化用地标准,确定各地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11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最高可按88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55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制定3年滚动用地计划和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把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作为本年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土地计划细化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统筹考虑年内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计划指标。规划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落实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做好债券发行的监管与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引导,科学、合理运用政府特许经营权,充分发挥好价格政策的作用,建立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加强项目推介,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合力。充分发挥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积极作用,完备项目融资条件,提高项目成熟度,加大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委农办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十二)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依托市场租赁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有关利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牵头)

(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应合理调整城镇教育资源布局,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政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学办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接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六)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督促各州、市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并抓紧落实。(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认真开展全省常住人口变动调查和户籍人口统计工作,准确快捷地测算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分别报经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审定后,列入全省和各地统计公报。(省统计局、公安厅牵头)

(十八)强化专项检查。对城镇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数量规模、地域分布、年龄学历和就学就业等情况进行摸底监测,特别是对各地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委农办,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九)强化政策效果。对国办发〔2016〕72号、云政发〔2015〕35号、云政发〔2016〕36号、云政发〔2016〕63号等文件已明确的有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17年底前出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审计监督。从2017年起,将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全省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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