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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17〕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省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有关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负担部分,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省以下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宗国英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马文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纪华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张云松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 颖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文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黄政红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卫昆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连举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春明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赵志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 延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左荣贵 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仕宗 省水利厅副厅长

    周 权 省地税局副局长

    曹 阳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光宇 省质监局副局长

    田虎青 省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刘卫民 省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杨春明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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