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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1370号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60号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予公告,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就业工作,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我省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设立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其中的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偏远贫困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对就业工作任务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地区实行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资金使用实行先缴(垫)后补的方式,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补贴部分,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 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补贴部分,主要用于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就业见习省级补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部分,主要用于“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园区建设补助等支出。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助,同时满足几种领取补贴补助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本年度《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分

档基准额X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弹性系数

职业技能培训分档基准额,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分为5 个档次,1 档 600元、2档800元、3档1000元、4档1300元、5 档1600 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确定。弹性系数由各州(市)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不同职业(工种)供求状况和就业补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确定(弹性系数范围为0.7~1.3),各地弹性系数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确定。

“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除外)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书。

培训机构组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开班申请应包括培训计划大纲、人数及课时安排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经批准的开班申请书、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县级扶贫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户证明、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凭证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报时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办法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培训补贴

“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基础能力培训和提升创业能力培训。

1. 创业基础能力培训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 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开展创业基础能力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 以上,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10以上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6个月内创业率低于10 的,可按500 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基础能力培训,培训机构凭经批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国家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复印件、参加培训人员营业执照(领取时间在参加培训之后)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登记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报创业基础能力培训补贴。

2. 提升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基础能力培训合格学员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服务,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00 元/人的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应包括集中授课、操作实训、运营演练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

创业培训机构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后,凭提升创业能力培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国家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省级认可的创业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 件(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提供《学 生证》)、项目可行性评估、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问题诊断等服务记录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申请提升创业能力阶段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对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个人或单位提出的上述三类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凭证材料须分别由业务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确认。通过审核的以个人为对象的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享受补贴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可凭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的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我省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被用人单位吸纳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 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 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

2.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季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后,可凭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出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字、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各州(市)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  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上述单位可按季凭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省级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在每年下达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数同时拨付补贴资金。州(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从下达各州(市)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凭参加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含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收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名单应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包括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教育部门出具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后向所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分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省级专项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云岭首席技师”、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等项目,相关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对获得“贷免扶补”扶持,首次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实体,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持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书、创业实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向给予其“贷免扶补”的业务承办单位申报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按季度申报,承办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复核通过的创业实体进行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同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拨付工作。各州(市)拨付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下达的创业资金中统筹列支,年度终了, 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级在下达次年资金时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

对毕业一定年限内(含毕业学年)在云南省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创业扶持补贴,具体年限按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分为无偿资金资助、场租补贴和网店补贴。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项目指标和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

(一)无偿资金资助

对经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 

(二)场租补贴

对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项目不得与无偿资金资助项目重复享受)。

(三)网店补贴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持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证明、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自有住房房产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和《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向工商登记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其中:申请无偿资金资助还需提供 《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经营规划书》;申请网店补贴还需提供申报前6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若项目申请者未办理工商注册,需提供创业项目“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等相关材料。

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的审核按照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 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综合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州 (市)推荐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县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选定扶持项目并确定资助金额,评审结果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州(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各州(市)要在10月底前将无偿资助首期资金、场租补贴、网店补贴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其中:州(市)对无偿资助项目应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先拨付首期50%的资金;中期评审完成后,对通过中期评审的项目,再按规定拨付剩余50%的资金,对未能通过中期评审的项目,按规定取消项目扶持。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级将结合全省创业工作开展实际,对无偿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和调整。

第十五条  “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

对承担“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扶持1人成功创业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具体标准按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各承办单位开展创业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前人户调查、贷中管理、到期催收、提供“1+3”后续跟踪服务、担保贷款政策宣传、经办业务培训等与“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禁止的支出内容。拨付到基层的资金应不低于“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90%。

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的拨付采用年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年初省财政厅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数向省级业务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预拨70%资金,两年后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对各承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所发放贷款还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结合贷款按期还款率考核拨付两年前目标任务数剩余 30 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贷款按期还款率 ≥96%的,全额拨付;

B类:96%>贷款按期还款率≥90%的,扣减1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C类:90%>贷款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2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D类:贷款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3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对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考核分类标准核算已完成部分30%的补助,并相应抵扣未完成部分已拨付的70%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省级创业园区建设补助

对经评审认定的省级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给予资金扶持,主要用于省级创业 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的建设、项目服务、技术研发、创业人员培训、公共费用等支出。项目评审按照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项目评审认定复审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创业园区。

第十七条  万名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奖补资金

万名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招聘活动专项补助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给予补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

包括《就业创业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按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就业工作成效、资金使用绩效、当地财政投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挂钩,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上级部门在资金分配上将对就业工作任务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倾斜,并适度向偏远贫困地区倾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在省级统一部署下,建立全省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相关数据录人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将作为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对未及时录人信息和数据录人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地方,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各 项资金的支出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内 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 各类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 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 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对象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 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责 任倒查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同时废止,本省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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