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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
金融服务中心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1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强化金融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调动金融业市场积极性,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通过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加快金融创新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着力推动金融业务创新,为本外币跨境使用提供便利;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多层次区域开放合作金融体系,加快搭建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网络;着力深化金融合作,打造辐射南亚东南亚的跨境金融合作交流平台;着力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紧密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对“辐射中心”的融资支持;着力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逐步增强人民币在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总体目标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打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结算通道、实现互联互通,基本建成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及现钞调剂中心,初步搭建与周边国家金融交流合作框架,基本形成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与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相匹配的多样化现代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使我省成为我国人民币周边区域化的重要区域,初步建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金融业务创新

1.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发挥人民币在跨境交易中的计价、结算和储备职能,提高境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加强舆论引导,利用南博会、边交会等各类平台,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政策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推动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积极探索拓宽人民币回流机制。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努力向总行争取政策允许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转存为定期,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2.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延伸。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推动贸易、投融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快市场培育,支持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投资,积极争取在我省试点个人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推动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等业务发展。将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办理范围向全省拓展,积极争取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境外借款区域范围放宽至东盟南亚国家以外。推动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设立和跨境投贷业务的运作。大力支持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3.稳步发展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创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原则,按照“先德宏州后其他地区、先周边毗邻国再东盟各国、先边境贸易再逐步一般贸易”的思路,不断总结和完善个人本外币特许机构发展经验,将人民币与缅币兑换模式,复制到其他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把我省打造成全国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特许兑换业务经典范本。(责任单位:外汇局云南省分局;配合单位:外汇局沿边州、市中心支局,省内各特许兑换机构)

4.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突破非居民账户开户在实践中的瓶颈,扩大并规范非居民账户开立。继续探索开展跨境金融便民支付服务试点,实现境外沿边地区支付结算业务推广,在目前尚未建立银行结算通道的境外地区,方便部分替代种植农户日常小额取现、转账、消费等业务办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5.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区内贸易便利化。配合省人民政府推进《申请设立中国(云南)沿边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工作,加强红河综合保税区和昆明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建设,发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业集群建设。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有关商品进口。开展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境投融资平台建设试点。在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同意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跨境租赁业务需要办理结售汇和购付汇;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开立专用外汇账户,承接国际薪酬发放等离岸外包业务;允许区内企业开立离岸结算账户,办理离岸金融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6.加大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争取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金融机构到我省设立外资或合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支持各驻滇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到南亚东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加大沿边地区机构布局。(责任单位: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7.畅通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加强与周边国家支付清算系统的合作及跨境人民币结算通道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周边国家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推动我省银行与境外银行间建立代理结算关系,搭建多层次、多币种的跨境结算渠道,实现境内外银行间的互联互通,提高跨境结算的安全性、便利性、高效性。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开放创新”的原则推进金融“一网五平台”建设。积极向人民银行寻求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推广方面的支持,加强对我省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CIPS业务的宣传指导,推进CIPS在我省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应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8.推动电子商务产业跨境发展。在建成跨境支付平台基础上,以支付为切入点,采取先国内后跨境的方式,分步建设支付渠道。鼓励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建立面向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的跨境零售支付平台、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培育一批技术强、服务优、信誉好的重点外贸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提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通过支付服务增强电子商务平台对买卖双方的服务深度,推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拓南亚东南亚市场。争取在2018年底前,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第三方外汇支付跨境结算企业试点,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9.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市场,畅通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汇率机制形成通道。以人民币兑换泰铢、老挝基普、越南盾等周边国家货币为突破口,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进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柜台及区域挂牌业务,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兑换汇率定价机制,研究推动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货币交易中心,积极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外汇交易中心等寻求政策支持,逐渐提升人民币在东南亚地区定价能力和流通能力,从而推进人民币区域化进程。积极推动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建设、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银东盟货币通”平台及“东盟货币保值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泛亚跨境金融中心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沿边州、市中心支行)

10.积极探索本外币现钞跨境调运模式,有序推进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现钞调剂中心建设。通过创新外币现钞调运渠道、流程、结算方式,丰富和拓宽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跨境调运路径;推动各商业银行及特许兑换机构在昆明、磨憨、河口、瑞丽等航空港口和陆路边境口岸开展本外币现钞进出境调运;探索将昆明建成面向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3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现钞调剂中心。(责任单位:外汇局云南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各特许兑换机构)

11.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大政策宣传,积极推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登记下放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强化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管职能,不断提高跨境外汇收支监测分析能力以及资本项目事后监管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外汇局云南省分局;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12.推动移动金融发展惠边应用。引导省内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应用。探索在我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汇聚点,打通辐射沿边地区,全面支持惠边、惠商、惠民应用的普惠金融大通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三)进一步深化金融合作

13.深化与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我省沿边开放优势,促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建立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关系,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推动双边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会谈协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双边人员互访等金融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扩大政策宣传,有效解决双边本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双边本币结算。依托省直职能部门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平台,利用各类博览会、边交会、边贸会等机会,加强与周边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为双边商业银行搭建金融合作与对话平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沿边州、市中心支行)

14.扩大境内外银行业同业间的交流合作。加强我省银行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国内金融同业“抱团出海”,探索更好地支持国内重点企业“走出去”项目建设模式。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银行间资金清算合作,进一步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网络,打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双边本币清算通道,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人员互访,加强在跨境融资、结算、金融创新和服务方面进行交流,创建协作信息共享渠道,打造辐射南亚东南亚跨境金融合作交流的高端平台。支持境内商业银行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加强与境外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开发境内外联动的跨境金融产品,支持境内外商业银行合作创新支付手段,发行电子货币卡,满足大额现钞交易需求。(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15.推动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的跨境合作。积极引导特许兑换机构与东南亚国家兑换机构合作,实现本地特许兑换机构在缅甸、老挝、越南设立分支机构,并逐渐辐射到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责任单位:外汇局云南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内各特许兑换机构)

16.继续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合作。推动云南省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在金融监管和金融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我省经济金融运行及金融风险防范的研判,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风险应对和防范能力,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保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四)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17.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优势,主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基金+信贷”模式,大力支持我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项目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七出省、四出境”公路骨干网络、“八出省、四出境”铁路网络、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为枢纽支线机场为辅助的面向周边国家和辐射全球的国际航空体系、中缅油气管道贯通后的天然气和石化下游产业、电网公司在中越(缅)跨境电力通道建设及东盟电力一体化建设等项目建设。支持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品研发生产、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北斗导航、数字内容、新型信息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信息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助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18.拓宽融资渠道,助力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到周边国家投资办厂、合作开发资源和进行毒品替代种植,支持周边国家农业、中小企业等民生事业发展,增强与周边国家的互信。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信贷、海外直贷、内保外贷、福费廷、国际保理等业务,完善对客户的延伸增值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运用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贷款+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和引导债券市场资源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加大金融市场对出口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将境外企业“引进来”。借力“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引入境外企业赴境内发债,推进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在华发行5亿元人民币私募债工作。支持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南亚东南亚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建设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离岸业务创新中心发展,为我省“走出去”企业提供一揽子离在岸融资和融智服务。鼓励外资银行依托全球网络优势特别是在东盟各国、南亚及港澳台的卓越跨境网络优势,为企业扩大海外市场、拓展海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19.支持各类开放合作功能区建设。支持我省与周边国家及地区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沿边开发开放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老挝沙湾拿吉经济开发区的支持力度;积极跟踪缅甸皎漂经济园区、缅甸土瓦经济特区开发进展情况,在中资企业参与的前提下,适时融资支持。通过在各类开放合作功能区设立金融特色专营服务机构支持各类功能区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0.以应用为导向,以“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为原则,加快农村和小微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西双版纳州试验区工作出成效并向全省沿边州、市推广,力争5年内沿边各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初显,建成能够涵盖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涉农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农村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健全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扩大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作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21.加大跨境反假人民币工作力度,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建立我省跨境反假货币及跨境人民币整洁度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跨境人民币流通管理云南模式;建立东南亚跨境反假货币培训中心及沿边州、市反假货币培训站,做好跨境人民币反假宣传资料翻译与印制工作,编译统一的涉外人民币反假培训教材,组建跨境人民币反假培训师资队伍,为开展涉外人民币反假货币培训做好准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单位:省内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沿边州、市中心支行)

22.积极探索“民间兑换机构”转入规范管理体系模式。以德宏瑞丽姐告边境贸易区“瑞丽中缅货币兑换中心”挂牌为突破口,引导下辖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参考人民币和缅币兑换中间指导价自主开展经营,适时形成和发布“瑞丽”指数。引导沿边各口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合规渠道办理兑换,积极推动沿边地区民间兑换机构实现向特许兑换机构合规转型。(责任单位:外汇局云南省分局;配合单位:外汇局沿边州、市中心支局,省内各特许兑换机构)

2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建设,强化内外协调和配合,探索开展对重点企业风险监测和排查工作,做好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重要风险信息,积极跟进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奠定良好基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协调服务机制。一是推动建立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重大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和省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会同昆明市及沿边州、市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上下联动、汇报对接、协调督导、工作保障、动态跟踪机制和分析报告制度,把握方向,推进工作,抓好落实。二是加强财金联动。统筹发挥好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支持。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用好用足各项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加大金融资源配置力度,合理满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二)加强统计监测,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支撑。研究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发展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金融部门“对外辐射”信息监测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分类统计指标,加强对南亚东南亚国家经济金融发展动态的跟踪了解,加强对省内金融机构涉外业务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金融机构在贸易融资、人民币跨境业务、对外项目融资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情况,为打通“辐射中心”对外金融服务通道提供信息和智力保障。

(三)加强平台建设。积极推动边合区、跨合区、境外产业园区等建设,继续发挥南博会等交流平台的机制优势,进一步从合作交流平台建设方面提升保障能力。

(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建设规划予以倾斜支持,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开辟金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出入境政策,广泛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入滇发展。采取内培外引等方式,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干部配备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引领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关于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强化金融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抓住把云南加快建设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机遇,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增强金融集聚、服务、辐射能力为主线,按照“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引进来暞与‘走出去暞相结合、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构建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3—5年的努力,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产业,使之成为金融市场完备、金融交易活跃,具有较强金融集聚和辐射能力的金融枢纽,并成为与我省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相匹配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聚集能力

1.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入滇发展。开辟中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绿色通道”,积极引进1—2家南亚东南亚知名银行到滇设立法人机构,引进2—3家国际大型银行、东南亚知名银行到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银行拓宽业务范围并实现网点下沉。积极引进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滇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到2020年,实现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滇设立分支机构,在滇外资银行数量达到10家。

2.优化机构网点布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滇中新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设立机构予以倾斜;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到重要边境口岸、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口岸免税购物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提升金融服务边境地区及辐射周边国家的能力。确保对全省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力争3—5年全省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达到250家。

3.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推进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围绕“突出特色、准确定位、优化股东、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对地方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指导,择优确定发起主体,力争在3—5年培育筹建1—2家民营银行。

4.积极培育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积极争取列入扩大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创造条件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力争到2020年,我省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达到12个,形成涵盖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

5.加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明确改革进度,倒排改革时间,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优选符合条件的20个县、市、区机构先行启动改制,力争3年内将我省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运作规范、管理科学、服务有力、风险可控的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或地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我省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

6.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富滇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力争3—5年实现营业网点全省全覆盖,发展成为西南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银行。支持云南红塔银行积极引进国际国内战略投资者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力争3—5年资产规模达到1000亿元、在全省大部分州市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曲靖市商业银行做精做细本地市场,突出特色化市场定位,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地方银行。鼓励云南国际信托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

(二)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7.建立金融后援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后台服务业建设,加快完善各种配套功能。支持大型银行设立区域性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国际性或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

8.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优势,积极探索“投贷债租证”等综合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广事业部制、专营机构、信贷工厂、产业链融资等业务模式,提供包括投资融资、兼并收购、咨询顾问等在内的综合化金融服务。稳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依托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海外直贷、国际保理等业务加强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指导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直销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等业务板块进行牌照管理和子公司改革试点。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9.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抓住“互联网+”的发展机遇,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实现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转型升级。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规范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挥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作用,有效提升服务能力。

(三)加强境内外金融合作,提升金融辐射能力

10.提升银行境外机构服务能力和辐射影响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重大装备设计制造等重要出口产业链的金融支持,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主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机构对接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鼓励大型银行依托总行全球战略平台,加强与南亚东南亚海外分行联动,鼓励在滇外资银行利用集团优势,加强与母行、海外分行等机构联动,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重点产品推广力度,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富滇银行以老中银行为基础,依法合规推进境外机构设立,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服务国家战略的需要,在老挝、缅甸增设境外机构,力争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其3—5年内在境外设立分行或代表处。

11.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合作交流平台。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及滇泰、滇老、滇越、滇缅、滇印合作的项目融资,支持磨憨—磨丁、瑞丽—木姐两个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两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和通道建设,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澜沧江—湄公河对话机制。支持政策性银行进一步加大对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将其打造为我省支持中国—中南半岛建设中的重要开放合作平台和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样板工程。

12.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各自优势,在银团贷款、资金跨境结算、综合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境外合作。扩大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范围,支持政策性银行依托总行相关合作机制,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同业合作,保持与境外代理行的密切联系,加强对周边国家同业的营销力度,不断拓宽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广度和深度。鼓励持有离岸业务牌照的银行利用离岸业务创新中心推动离岸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发展,推动与周边国家金融服务的深入合作。

13.探索建立专业化服务中心。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建设,争取3—5年内逐步实现非主要货币跨境清算中心、非主要货币现钞供应中心、资讯信息服务中心、金融产品创新中心、贷款融资服务中心五大功能定位,力争到2019年,将其建设成为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南亚东南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性服务中心。支持中国建设银行泛亚跨境金融中心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双边本币清算工作,逐步成为建设银行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全方位清算中心、辐射中心、融资中心和人才中心。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滇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专业服务中心。

三、环境建设

14.着力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全力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紧跟“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与我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立足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比较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五大基础网络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物流大通道建设,尽快实现互联互通,着力将昆明建设成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推动我省由边缘地区变为开放前沿和辐射中心,建成区域经济发展的新高地,为金融业创新发展、开放合作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持续动力。

15.着力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社会组织等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创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切实保护银行合法权益,为金融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6.着力创建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区域风险监测水平;完善监管事权划分,推行简政放权,完备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协作,争取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建立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政策与信息的交流沟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慎监管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进一步强化监管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周边国家国别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强化金融机构涉外业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建立外部风险防火墙,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7.着力创建良好的人才培育环境。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国际型金融人才,为区域间金融合作提供人才保障。面向海内外加快引进高端金融人才,推进金融人才的评价工作,建立金融人才奖励计划,对高端金融人才落户、科研、创业提供便利。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发挥人才中介对金融人力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培育金融人才专业市场,促进金融人才流动与增值。


附件:政策措施、实施项目及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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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强化金融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开展跨境投融资

(一)扩大企业境内外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能力。促进资本与我省优势资源深度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强与境内外有实力、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合作,为企业和投资机构搭建国际化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创

新、创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经济活力。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支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开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境内外并购重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竞争力。丰富融资手段,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南亚东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我省企业股权。(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2015—2017年,力争每年有1—2户企业上市,10户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100亿元,债券融资总额700亿元;2018—2020年,力争每年有2户以上企业上市,15户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150亿元,债券融资总额900亿元;到2020年末,力争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接近45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总数接近90户;昆明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接近35个,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总数接近50个。

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参加。

(二)支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加大境外投资和对外合作。支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到南亚东南亚国家投资,开展收购优质资源、设立合资公司、收购境外公司股份等活动。鼓励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加强与已有业务国家的合作,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在扩大原有产品市场份额的同时,将更多类型的产品和服务推向南亚东南亚国家。(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将更多类型的产品和服务推向南亚东南亚国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国资委,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引导境内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我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的公路、铁路、航运、电力、信息、金融等基础设施建设,南亚东南亚国家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项目建设,产业升级项目建设等。(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支持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境外资本投资我省私募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证券期货业双向开放

(四)支持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设立合资或外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研究推动资本市场支持上海自贸区的政策推广到我省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参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规开展各类证券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参股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合规开展各类期货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与我省期货公司试点合作,从事或代理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参股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来滇设立合资或全资控股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机构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募集海外资金,来滇依法发起设立合资或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对我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进行投资。(寻求突破类)

工作目标:力争我省尽快成为将资本市场支持上海自贸区的开放创新试点政策复制推广到自贸区外的省份。2015—2016年,上报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申报材料;力争到2017年末,合资证券公司正式设立运营。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证监局配合。

(五)鼓励我省证券期货公司“走出去”发展。支持我省证券期货公司依法到南亚东南亚国家设立、收购、参股境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南亚东南亚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支持证券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经纪、跨境投行、跨境自营、跨境资产管理及其他业务;支持期货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期货经纪、跨境资产管理、境外投资咨询及其他业务,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业务支持,丰富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探索研究类)工作目标:力争比照上海自贸区政策,证券期货业的双向开放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负责。

(六)研究争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双向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研究争取南亚东南亚国家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比照上海自贸区政策,通过委托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证券期货投资账户,按照规定开展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争取我省合格境内单位和个人比照上海自贸区政策,通过委托具有境外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探索研究类)

工作目标:力争比照上海自贸区政策,证券期货业的双向开放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负责。

三、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七)支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来滇聚集发展。

1.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境内外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机构来滇聚集发展。促进各类资本依法来滇设立机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扶持等便利。(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数量达到200个,昆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数量达到145个。

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在我省依法发起开办或参与设立专业牌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支持民营资本依法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我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交叉持牌。(寻求突破类)

工作目标:力争我省尽快成为试点省份。

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负责。

(八)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

支持我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健全完善资本补充和管理机制,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支持证券公司立足我省,做精做细经纪业务、保荐承销、财务顾问业务,做优做特资产管理业务,满足投资者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和理财需求。强化证券机构托管、交易、投资、融资等基础性功能,支持开展资产管理、柜台交易、投资、资产证券化、基金托管等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期货公司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围绕与我省产业关联度高的期货品种,加强研发和业务拓展,加强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和产业客户培育,实现特色化发展。支持期货公司稳妥开展创新业务,拓宽经营渠道。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推动科技、信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末,我省证券、期货公司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证券、期货公司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

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负责。

(九)大力发展适应沿边经济贸易发展的商品期货市场。

1.加强与各期货交易所合作,推动咖啡、土豆等我省优势产品在期货交易所上市,设立有关期货交割仓库。(寻求突破类)

2.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引导支持大宗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增强企业抵御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的能力,促进我省资源和涉农行业稳定运行。重点引导和支持资源类、涉农类国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支持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持证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规避市场风险,提升资源保障能力。清理取消对企业利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期货管理风险。

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末,我省有色金属、能源、化工、农业等行业企业广泛参与或利用期货市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资委、金融办,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进市场监管

(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与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协商沟通机制,加强市场准入、审慎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机制。(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切实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合规运作为保障的监管制度安排。适应综合经营趋势,试行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打破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业务相互割裂局面。加强司法、公安、工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持续推进类)

工作目标: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公安厅、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备注:“持续推进类”即对按既有政策可开展的工作,用好用足政策,持续推进有关工作;“寻求突破类”即对无现成政策但可借鉴、可复制、可遵循有条件突破的,逐条细化研究,认真梳理归纳,加强请示汇报,力争寻求突破;“探索研究类”对暂时无法突破现有政策的,加强调研分析,着眼长远和发展战略开展探索研究,条件成熟时及时推进。)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强化金融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保险组织体系

(一)继续实行“引进来”政策。积极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在滇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积极支持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省市场。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法人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保险人才引入机制,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吸纳沿海发达地区高级保险人才工作力度,扭转省内保险业人才匮乏的局面,为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二)鼓励保险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具备条件、有优势的保险机构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到南亚东南亚地区开展业务合作,建设服务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机构。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

(三)构建区域保险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区域保险行业创新发展引擎,构建区域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区域巨灾风险研究中心等区域保险交流合作平台,重点研发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孵化和培育区域再保险市场。

二、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了解国外资信状况,充分运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在“走出去”战略涉及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扩大出口贸易等领域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促进融资、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对“一带一路”的重点国家、纳入“一带一路”规划清单的项目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支持,对纳入省级规划清单的项目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二)推动跨境保险发展。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满足我省沿边开发开放、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跨境货物运输保险、境外工程保险、旅游保险、责任保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跨境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外籍入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边境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试点。探索境外农业合作、境外替代种植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在产险、寿险领域将境外医疗救援、境外医疗住院理赔风险管理、境外旅行综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险产品,为试验区客户提供相应境外服务。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以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四)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双边及多边多层次的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大力推动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为对方国家保险公司在本国开展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查勘定损提供便利,构建双边及多边保险服务支撑体系。

三、加大保险资金支持作用

(一)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建设。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多渠道争取保险投资机构的融资支持,加大政保企融资合作及项目对接协调服务工作力度。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养老养生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债权、基金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打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推进有关工作。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多层次联合推动格局,充分发挥现代保险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服务民生、转变政府职能的功能作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争取更大支持,推动我省与南亚东南亚有关国家政府和金融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加强财金联动,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跨境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强保险业与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港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流协作,将保险纳入口岸通关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跨境保险业务发展。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鼓励保险公司提升研发热情,在创新产品上取得突破。

(三)防范市场风险。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推进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着重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满期给付和退保、资金运用、偿付能力不足、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风险的排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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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强化金融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加大辐射中心建设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银行融资协调服务力度。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信息沟通,搭建高效银政企合作平台,强化产融有效对接力度,着重做好“三重”融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银行业重点支持好“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提升信贷资金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及小微企业发展的保障水平。继续做好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协调服务,争取每年设立不低于280亿元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农业小巨人发展,促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扶持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有关政策。省金融办(省上市办)充分发挥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对我省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项目给予相应补助,提高我省上市、挂牌企业和各类债券发行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坚持市场决定和商业自愿的原则,引导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用好资本市场。积极搭建资本市场专业服务平台,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执业质量高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我省金融服务,实现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稳步增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推进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建设,加强对保险机构融资运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大保险机构投资对接工作力度,不断完善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效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云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推动地方金融发展,丰富辐射中心建设金融体系

(四)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同业合作,构建地缘金融网络,开拓南亚东南亚市场,切实增强服务辐射中心建设的能力。积极协助推动合格主体发起设立地方法人寿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五)完善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加快我省要素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工作,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云南证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规范发展类金融组织。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做到依法培育、依法试点。对已开展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严守法律法规制度边界。探索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积极推进类金融组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类金融组织发展基础和条件。积极发挥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机构的中介服务作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推动设立昆明金融仲裁院。(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厅、司法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三、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加强行业和部门监管

(七)加强类金融组织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类金融组织信用数据平台建设,构建类金融组织发展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健全监管统计制度,切实促进类金融组织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配合驻滇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发挥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向省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通报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经营情况,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地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业务的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处置化解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净化市场环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能,健全以政府为主导、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的金融风险处置化解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点预防和处置地方金融市场的信用违约、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恶意逃债等严重影响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工商局、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推动地方金融法制建设。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根据中央和地方对金融监管职责的划分,积极探索地方金融立法,推动地方金融法制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和措施,为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社会公众金融法治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四、加强创新服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十一)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找准定位,精准发力,努力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协助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推动试验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加大力度探索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创新财金联动模式。坚持改革创新的市场化导向,建立健全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认真落实好金融机构入滇奖励政策,不断丰富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实现金融产业聚集发展;发挥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引导作用,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有力支撑;协调、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支持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十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各州、市、县、区完善地方金融服务协调监管体系,切实提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办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监管服务作用,加强州、市、县、区金融办建设。支持各级政府加快设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服务工作机构,搭建企业与银行合作平台,帮助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各级金融办机构设置,完善功能,促进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和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参照我省关于人才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金融高端人才引入“绿色通道”和金融人才考核激励机制,用有效的人才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金融人才,建设金融智库,鼓励金融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加大金融知识教育培训力度,在干部中普及和强化金融知识,提高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逐步建立和扩大农村金融服务队伍,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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