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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责任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全面落实。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包括:

  1.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2.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落实情况。

  (二)事故控制目标主要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以及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其中,工作目标为69分,事故控制目标为31分。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和落实考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本年度的考核于次年年初根据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经省安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抽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量化打分、反馈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3个部门、3户企业;对省直部门的考核,在日常检查和责任单位自评基础上,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考核发现的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整改。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本行业领域有关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省安委会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目标责任书应当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原则上根据各地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实行个性化、差异化下达。

  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十二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对下级(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云安〔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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