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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5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省在质量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和个人,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报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设立的省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

第三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不超过5个。对获得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述奖项可以空缺。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隔2届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质办)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省品质办负责建立完善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制度。

省品质办负责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当地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 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改进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具有推广价值;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十条 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 “工匠精神暠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内国家、省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省品质办在每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知,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四条 各推荐组织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省品质办。

第十五条 省品质办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对各推荐组织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省品质办根据初审结果,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省品质办按照行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省品质办组织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九条 省品质办须提前1周通知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并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省品质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投票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公示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由省品质办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由省品质办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记录。对虚假申报已获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由省品质办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告和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记入该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省品质办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牌、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省品质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工作协调机构、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保障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及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品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4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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