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我省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优化完善,全面设点。建成覆盖全省国土空间,全面涵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各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联网,统一发布。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创新驱动,综合集成。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厘清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推进部门分工合作,构建上下畅通、横向到边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测管联动,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机制,强化监测数据运用,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开放市场,形成合力。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发挥社会监测力量作用,形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国土空间,全面涵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各要素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网络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监测监管有效协同联动。

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得到充分运用,生态环境预报预警能力显著加强,各级各部门监测事权明晰,监测市场体系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职责、功能和作用相适应,全面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信息共享、统一发布、上下协同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优化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涵盖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设覆盖全部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覆盖重点水域、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界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覆盖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社会关注热点重点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覆盖全部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及功能区的声环境监测网络,重点提升噪声敏感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能力;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推进边境及重点州、市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建设。建立完善水资源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农业环境质量等监测网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全省大气、地表水、土壤、噪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资源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农业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2.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网络。以卫星、无人机遥感

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为主要技术手段,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区、石漠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网络。加强森林、湿地、草地、干热河谷等生态系统的定位观测和野外监测站点建设。建设覆盖全部州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土流失防治区的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省林业厅牵头负责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网络、定位观测和野外监测站点建设,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配合

3.健全完善污染源监测网络。国家、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必须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州、市和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积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特征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要实现全省联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二)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统一发布机制

4.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共享等机制,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5.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规范生态环境监

测信息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职责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发布的权威性,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6.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开展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来源解析,形成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湖库、水源涵养区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初步建立水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能力,掌握土壤重点污染区、风险区特征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7.推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等动态监控和综合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机制,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监控和综合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统计局等配合)

8.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监测自动预警体系。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自动化智能化监控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9.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完善省级及重点州、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快速反应装备水平,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监测物资,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四)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0.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运用。加强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运用管理,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生态环境评价和考核中的作用,依据监测数据密切监控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技术支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审计厅、扶贫办等配合)

11.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有关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监测,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1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理。(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3.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划分政府、企业、社会的监测事权。贯彻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与生态环境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监测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效运行。(省编办、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14.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稳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逐步完善环境监测市场化政策措施,鼓励社会环境监测力量积极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政府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和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配合)

15.强化监测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及新工艺的应用。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监测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合作。(省科技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1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仪器设备、监测车辆等)建设,重点加强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预报预警和监测数据平台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17.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采取预算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给予保障,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相适应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方案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好各项建设任务。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配合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方案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并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通力协作,实现监测资源优化整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

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