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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推动我省化学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开拓市场,坚持创新驱动,改善发展环境,着力去产能、降消耗、减排放,补短板、调布局、促安全,推动化学工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提高竞争能力。积极发挥政府调控引导作用,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依法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增加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端产品,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拓宽传统产品应用领域,加快推进新型产品应用示范。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绿色安全发展水平。统筹资源、环境、土地等要素,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有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巩固现有竞争优势。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发展专用装备制造和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目标任务

产能结构逐步优化。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烯烃、芳烃等基础原料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化工新材料等高端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转产关闭工作。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化工园区。

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石化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分别比“十二五”末下降8%、10%和14%。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研投入占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2%,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日益完善,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成套装备和核心零部件,建成一批综合性服务型研发平台,培育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二、重点工作

(一)合理控制产能规模。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等行业新增产能,限制新建以磷矿资源采选为依托的单一湿法商品磷酸、高浓度磷复肥(含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钙)、硫铁矿制硫酸以及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新设磷矿采矿权项目(拥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明确意见。新建、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有关州、市和部门不得违规办理项目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到2020年,确保全省电石、焦炭、黄磷、磷复肥等行业产能零增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能源局、招商合作局,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准入(规范)条件,全面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能。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淘汰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和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单套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装置,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万吨/年以下复混(合)肥料、2万吨/年以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万吨/年以下过磷酸钙和10万吨/年以下钙镁磷肥生产线。(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妥善处置低效产能。加大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监督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倒逼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生产装置退出市场。对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产能相对过剩、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亏损负债严重的企业,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引导企业开展转产或重组,形成上下游协调、资源共享的发展模式,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分别负责)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发展与磷矿开采相配套的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浮选、采用新技术进行湿法商品磷酸净化分级利用、利用商品磷酸从事精细磷酸盐产品生产、以黄磷为原料就地深加工项目,引导发展以磷肥或其他磷化产品为原料的复混(合)肥、特种肥、水溶性肥或磷化工产品再延伸、以固体废弃物或尾气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1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和尿素生产装置、16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电石炉、20000千伏安及以上黄磷生产装置,对5万吨/年及以上复混(合)肥料、2万吨/年及以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万吨/年及以上过磷酸钙、10万吨/年及以上钙镁磷肥生产线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装置生产能力的有效提升和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加快发展优质钾肥、专用肥、水溶性肥料、缓控释肥、农用微量元素肥料和高效环保型农药新品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五)稳步发展石化产业。着力推进中国石油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顺利投运达产,积极争取规划建设二期炼化一体化项目。增加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资源量,为我省发展石化产业提供要素支撑。推进炼油副产品综合利用,实现最大限度就地加工就地增值,确保聚丙烯、异辛烷项目尽快产生综合效益。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利用炼油项目副产剩余资源,规划建设苯乙烯及聚苯乙烯、聚甲氧基二甲醚等一批石化深加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能源局,昆明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六)大力发展高端化工产品。加大下游应用领域研发,大力发展特种合成橡胶、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氟硅材料、可降解材料、功能性膜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及复合材料等化工新材料,注重发展电子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水处理化学品、环保型塑料添加剂等高性能、环境友好、本质安全的新型专用化学品。加快发展生物化工和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高技术含量、有市场需求、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七)强化化工园区规划。结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规范化工园区设立。新建化工园区应充分留足与周边城镇未来扩张发展的安全距离,园区设立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化工园区应立足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向,推广绿色化学和绿色化工发展模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八)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探索建设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全程追溯体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强化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强制整改或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产品储存项目要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分别负责)

(九)统筹优化产业布局。依托中缅油气管道,按照“产业园区化、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生产清洁化、产品高端化”的思路,全力推进安宁工业园区中国石油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下游精细化工产业,推动石化产业科学合理发展。依托晋宁、安宁、海口等工业园区产业基础,支持磷矿资源分级利用,延伸现有产业链,发展医药级、电子级等精细和专用磷化工产品;选择适宜发展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的园区,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延伸产业链向精细化发展为目标,重点发展深加工、精细加工产品,有效压减传统产品产能,加快传统化工产业转型。在完善现有示范工程和洁净化用水、二氧化碳排放等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州、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适度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分别负责)

(十)健全完善创新体系。健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组建一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围绕高端需求,重点研发阻燃材料、高性能树脂、特种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碳纤维、聚甲醛、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等化工新材料,成立有关新材料产业联盟,增强新材料技术保障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支持有机—无机金属盐化工产品、磷石膏综合利用、难采选矿和中低品位矿尾矿利用、高效磷酸生产工艺研发和能源综合利用、传统产业链延伸产业化项目建设。在炼化、煤化工、合成氨、化肥、黄磷、电石、农药、氯碱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进过程控制(APC)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发展工厂三维数字化技术和生产过程仿真模拟技术,对工厂生产全流程、关键环节实现安全可视化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建设高度自动化、数字化、可视化、模型化和集成化的智能炼化及化工工厂。配置企业资源计划(ERP)、生产制造执行(MES)、先进过程控制(APC)等管理、生产信息系统,建立实时数据平台,对生产运营管理各信息系统集中集成,关键生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提升预测、预警、动态分析和辅助决策能力。建设资源能源智能管理综合系统,实现资源能源消耗实时监控、自动分析、在线优化调度、预测改进,提升节能降耗和减排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落实财税、金融、土地、职工安置等支持政策,鼓励化工产业采取参股、控股、并购、联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纵向和横向兼并重组,破除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深化合同协议管理,重点推动化肥、黄磷、焦化等传统化工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配置,整合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优势互补,推动骨干企业培育成为大型化和集约化企业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国际产能合作。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积极推动煤化工、轮胎、化肥、氯碱、无机盐等优势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设境外化工产业园区,推动链条式转移、集约式发展,带动有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鼓励骨干企业通过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得一批化工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生产技术,强化技术消化,促进国内产业升级。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大型化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外办、国资委、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四)坚持安全绿色发展。积极开展高安全环境风险化学品(易燃、易爆、高毒性、高致癌、高致残等)替代项目,实施安全工艺技术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本质安全度,优化危险化学品产品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挥发性有机物、高浓度难降解污水等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生物农药、高效新型肥料研发和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适度发展以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延伸为重点的低残留化学合成农药,开拓农(药)肥(料)研发和推广。开展绿色工厂示范创建活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产业政策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适时调整的产业准入条件或规范以及制修订的重点行业和产品规范条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用电等产业政策,从源头上控制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按照深化税制改革要求,研究制定化学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有关收费基金,完善有关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分别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认真抓好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积极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限制不符合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倒逼低效产能退出。完善建立相对独立、开放、企业性质的电力交易中心,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通过市场化实现电力合理定价。加快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以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为前提,在水电资源富集地区,探索消纳富余水电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省能源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三)发挥财税调节作用。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以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对化工产业技术改造、高端产品发展、绿色安全生产、智能制造试点、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降税减负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出口自主研发技术设备等依法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享受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加快落实研发费加计抵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财政扶持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的引导作用,对具有先进示范带动作用、重大深精加工、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延伸产业链亟需重大突破的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科技厅,省国税局、昆明海关负责)

(四)落实金融扶持政策。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效益的骨干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加大直接融资渠道拓展力度,支持化学工业骨干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优先支持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加快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步伐,加大到“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融资的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出口。(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合理运用土地政策。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或由企业自行处理。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企业自行处理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优先用于退出企业职工安置。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照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六)强化行业全程监管。组织开展化工产业资源能源消耗通报工作,对超标通报企业实施黄牌警告、节能监察、阶梯电价等措施,倒逼企业升级改造或退出市场。组织实施准入公告和日常监管,并采取限制性措施,引导不符合准入公告条件或准入公告后不能保持公告条件的企业达标升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依法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退出。加大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等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和联网管理。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建设适合化学工业产能及利用率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产能调查和数据采集体系,构建化学工业产能预警平台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作用,加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完善行规行约,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帮助企业加强改进管理,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搭建好政府和企业桥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助推全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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