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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
的指导意见

云政办发〔2017〕129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工程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实现生态改善、产业发展、农民受益、企业得利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美、百姓富”的发展思路,建立完善有利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建设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加大投资力度,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助推脱贫攻坚,确保到2020年全省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应退尽退,15—25度坡耕地能退则退,实现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双赢。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根据各地生态建设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用好国家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科学规划,创新模式。注重整体推进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经营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布局,培植特色产业,助农增收。

  ——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依法公开信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三、完善有关政策

  (一)着力推进应退尽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地要提高认识,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确保全省退耕还林还草应退尽退、能退则退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在不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将土地经营权向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零散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经营、统一管护,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于集中整合的土地,按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扶贫等项目的实施要求,分别纳入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实施,推进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发展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推行“先建后补”的机制。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25 度以上坡耕地,在“十二五”期间提前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块,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逐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范围,验收合格后享受补助政策。企业、专业合作社、承包大户、村组集体、农户等建设主体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前投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地块,及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待国家年度任务正式下达后优先安排,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四)紧密结合脱贫攻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要以深度贫困地区为主攻方向,以提高覆盖面、精准度为着力点,坚持退耕还林还草与贫困地区退耕需求、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护林员岗位设置、林农专业合作社建设、贫困户权益保障、贫困户资产收益扶贫、贫困村集体组织建设紧密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后符合政策要求的耕地,优先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等项目,保障搬迁农户享受政策补助。力争到2020年,全省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实现应退尽退,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纳尽纳,贫困群众持续增收。

  (五)完善生产服务用地审批。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通过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土地,需在上面修筑直接为林业、畜牧业生产服务有关设施占用林地、草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农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纳入当地县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大局,积极搭建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按照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土地资源,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融资,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政府引导、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组织联动、农户参与的建设机制,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受益度。

  (二)建立激励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工作力度大的地区,在年度任务安排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安排陡坡地生态治理、草原保护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贷款,符合国家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先给予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实施主体贴息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享有同等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待遇,政策补助资金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直接兑现给实施主体,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

  (三)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力、政策性补助等生产要素投资入股到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经营主体,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大户)+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大户)+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采取“保底+分红”等收益分配方式,充分保障农户享有股份权利和收益,切实保障农户优先务工权,努力增加农户的股份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转变农村经营发展方式,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农户增收渠道,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目标。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支持经营主体采取抵押、质押、担保等形式,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融资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拓宽投融资渠道和途径,保障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

  (五)加强服务监督。强化对社会资本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引导和市场风险评估,降低社会资本投资风险,加强对社会资本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增加业主资质审查、计划任务安排、签订合同等社会资本参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保障群众的基本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充分享受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来的综合效益,营造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少农户作为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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