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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云府登14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或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

  第六条 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建立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名册。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九条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报备。

  第十条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在停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劳动者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工程重新开工的,应在重新开工之日起7日内再次报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公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组织按相应职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各种奖惩措施,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在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布,有关部门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2年内参加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2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本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一级诚信评价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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