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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云办通〔2016〕4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扶持措施,促进我省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8大产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发展,结合我省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在前3年已扶持创办7万户微型企业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继续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按照“三转变”和“四叠加”的思路,从直接扶持企业创办向间接助推企业成长转变,从增加企业数量向提高企业质量转变,从全面覆盖向突出重点转变;对微型企业贷款在现有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实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代偿损失统一担保兑付“四叠加”政策,扶持3万户微型企业,其中,财政资金直接补助1万户,贷款贴息和后续服务支持2万户,为全省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促就业奠定基础。

二、扶持范围及条件

(一)调整直接补助范围。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重点向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2017年对全省7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1万户微型企业实行直接补助。2018—2019年根据贫困县摘帽滚动规划适时调整直接补助目标任务。每户微型企业(含微型企业主)在省内只能享受1次财政资金直接补助,2014—2016年已享受过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采取扩大贷款额度、实行贷款贴息、提升后续服务等措施,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外县、市、区的间接扶持力度。

(二)明确重点扶持对象。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点适当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三)延续现有扶持条件。凡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微型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组织形式和投资规模参照《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注册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9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规定标准。

(四)增加企业考察期限。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五)调整直接补助资金配套。对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创办的微型企业,每户直接补助3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州市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其中,迪庆州及省财政直管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三、直接补助申报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平台”提交创业补助申请。县级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审查材料每月向县级民营办集中移送1次,由民营办牵头组织会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加快工作进度。

四、对微型企业贷款实行政策叠加

(一)实行微型企业贷款贴息。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符合扶持行业要求的全省微型企业,可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3家承贷银行申请10万元—30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由“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向承贷银行直接推送企业名单,或由承贷银行根据扶持条件自主挑选企业,按照审贷程序发放贷款。1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可按照规定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政策。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符合条件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担保;5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1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应作为承贷银行重点发放对象单独进行考核。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4%,由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不超过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利息则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

(二)实行全省统一担保兑付。根据云办通〔2016〕46号文件规定,对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由省级2.9亿元担保基金进行全省统一担保。存量贷款和以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续贷的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可统一纳入担保基金担保范围。调整微型企业贷款代偿损失兑付方式,经核准的贷款损失应由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的,调整为暂时从省级担保基金中兑付,年末由省民营办对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进行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统一扣回后回补省级担保基金。

(三)对新增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鼓励银行在担保基金放大倍率的基础上,增加对微型企业贷款,对承贷银行当年新增贷款以风险补偿形式给予支持,补偿额度与年度新增贷款规模挂钩。承贷银行2017年贷款目标任务为23亿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分别按照5:3:2的比例,即11.5亿元、6.9亿元、4.6亿元承担。对在上述基数上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承贷银行,按照新增贷款额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补偿,从次年微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则根据贷款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担保基金存入比例和承贷银行。由省民营办与各承贷银行签订责任目标考核协议,并纳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承贷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民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四)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微型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比例存入承贷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和配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级承贷银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情况提交同级民营办和承办部门,省级承贷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至省民营办和省直承办部门。承贷银行每季度提出1次贴息申请,由省民营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清算,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于次年1季度内进行审核清算,达到规定新增贷款目标的,按照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加大对微型企业后续服务支持

从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补助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财会、法律、研发、检测检验等后续服务,对园区微型企业员工就业培训等给予重点支持。后续服务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服务机构均可申请资金安排。由省民营办负责制定年度服务计划目标及重点,发布申报指南,州、市组织上报,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报经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席会议同意,确定资金安排。

六、完善信息工作平台

依托“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网络申报和查询系统”,由省工商局牵头尽快建立微型企业发展网、大数据监测平台等微型企业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线上平台作用,满足企业申报、政策信息发布等需要,有关部门及承贷银行通过平台实时掌握企业注册、申请补助、申请贷款等情况,并实现与承办部门、承贷银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七、强化部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各承办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培训,并积极向承贷银行推荐有贷款需求的符合条件企业,推荐和培训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各级民营办、承办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内部监管,规范工作程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谁承办、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部门要采取抽查、暗访、回访、实地调研、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专项资金监管力度。微型企业获得扶持后2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级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注销理由。对骗取、套取资金的,应采取措施予以追回,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普及宣传及培训,每年组织2次及以上的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活动,采取政策宣传专栏、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公众微信等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让创业者全面、详细地了解申报流程、优惠政策,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1.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17年全省7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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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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