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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17〕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和交通、水利、电网网架、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防科工局、能源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等)

(二)完善民间投资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配套政策。化解民间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多点执业、职称晋升、政府补贴、用地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招生限制、职称评定、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突出矛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等)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投资通过出资入股、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试验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新区(园区)的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能源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等)

(五)下放项目核准备案权限。除省内跨地区、跨重点流域(主要河流)或需要省级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国家和省级核准的项目外,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州、市。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简化项目备案手续,推行格式文本备案和网上在线备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能源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等)

(六)修订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清理规范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七)健全企业投资项目“三个清单”制度。健全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三个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商务厅、工商局)

三、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八)推动PPP项目落地。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有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构建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合作,提高民间投资在PPP项目中的比重。适时召开PPP项目推介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推介PPP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简化PPP项目审核程序。鼓励各级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减少和简化不必要的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组建PPP项目公司。鼓励民间投资以资金、技术、股权等资源,会同国有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参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养老、特色小镇、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运营。在部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能达100%,要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投资比例。(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设立PPP基金。鼓励各级政府设立PPP基金,并引导民间投资参与PPP基金设立,实现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融合发力。(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十二)完善政策发布公开机制。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公开及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更好地把握政府鼓励的重点投向、产业政策导向及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

(十三)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把民间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库统一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中央资金、省级各类基金及政府补助资金。在招投标、用地计划、投融资等方面,切实做到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

五、改善金融服务

(十四)创新政府性资金引导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政府性资金与民间投资、金融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充分发挥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民间投资提供参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有效渠道。鼓励民间投资设立融资管理机构,开展股权、债权、资本投资咨询和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十五)加大间接融资支持力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评级结果一视同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专项债券和“债贷组合”债券,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

(十七)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支持政策性融

资担保机构发展,大力推进各地发展和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省财政安排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资本金补助、代偿补偿等支出。出台《云南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实施方案》,建立融资担保机构、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四位一体”的银政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动产、收益权等质押融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等抵押担保创新类融资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十八)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企业对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以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优先鼓励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以及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示范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

六、落实有关财税政策

(十九)落实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以及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出台《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中,关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等)

(二十一)强化项目用地保障。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预期等按照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并按照土地估价规定评估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格。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二)降低物流成本。加大创新型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扶持力度,推进物流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落实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三类以上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云南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国家跨区域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发展项目、跨区域农产品加工配送、农产品交易、仓储物流等农产品流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等)

(二十三)优化改扩建项目环评管理。坚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结合改扩建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程序,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四)规范融资服务中介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云南银监局等)

(二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输配电价政策,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和组建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物价局)

八、优化政府服务管理

(二十六)进一步清理规范各地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置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项目开工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开工前置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

(二十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7号)。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引入全流程监管和挂牌督办,有效落实部门横向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坚持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事权与能力相适应,确保下放的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切实解决“放管服”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省政府督查室等)

(二十八)履行政府承诺。清理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拖欠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修改,不得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要按照“信赖保护原则”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大培训力度。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转型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推进机制,抓紧细化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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