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62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含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对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和部分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省直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州、市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有关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承接工作情况报送省编办。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2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2项)》详见源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