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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不断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务监督机制,为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代表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加强村务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工作机构。

  ——严格依法监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为主要依据,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采取务实管用的监督措施和办法,促进村级各项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突出主体。充分调动村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使村民群众成为村级各项事务的参与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受益者。

  二、人员组成

  (三)成员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行政村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3人,5000人以上的原则上设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的户的代表,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照原产生程序进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四)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鼓励退休回乡定居公职人员参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旗帜鲜明地严格人选标准,结合实际列出负面清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选不予纳入候选人范围。

  三、职责权限义务

  (五)主要职责

  1.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3.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

  4.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5.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时办理。

  6.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六)工作权限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村务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民小组“三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组两级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组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

  (七)主要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2.认真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监督事项。

  3.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纪委的业务指导。

  4.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5.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6.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做村民的楷模。

  四、监督内容和程序制度

  (八)监督内容

  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重点对村集体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执行和农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监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监督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法治乡村、平安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等情况。

  6.村组干部廉洁履职和作风情况。主要监督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宗教宗族势力侵蚀、庸懒滑贪等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是否存在微腐败等情况。

  7.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九)工作方式

  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出工作建议。

  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可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纪委监委反映。

  4.通报反馈。采取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十)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1.村务分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也可结合实际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2.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应当向村党组织、每半年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汇报1次村务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认真听取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的指导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工作,全面报告监督事项情况,回应村民关注的问题。

  3.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

  4.台账管理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必须及时健全完善档案台账资料。

  五、组织领导

  (十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切实把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切实加强指导,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定期研究重要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村务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具体指导、督促检查,推动村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强化乡镇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全面支持,建立工作机制,动态掌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实施监督。

  (十二)加强教育培训。各州(市)、县(市、区)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现培训全覆盖。州(市)开展示范培训,并对县乡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培训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十三)严格管理考核。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健全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2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2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十四)严明有关纪律。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提供保障支持。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纳入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安排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用房;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渠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现行岗位补贴机制保持不变,适当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确定,并随着经济发展情况作出调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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