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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自由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外资稳步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着力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我省开放水平。

  (二)落实国家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

  (三)对未纳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领域,坚持内外资平等的准入原则和办理程序,不得设置区域性的外资准入制度性障碍。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推广有关政策以及《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云政发〔2017〕57号);全面推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六个一”审批制度、政务网上受理、“多证合一”等便利化措施。

  (五)全面梳理各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中的审批及备案事项,大幅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基层部门的实施自主权,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部分有条件的国家级园区管理主体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地区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有关政策。

  (七)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全面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八)优化云南省外资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全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质监等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

  (九)省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增资)外资项目和研发机构,按照我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省财政厅、招商合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十)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照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三者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十一)新建项目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转产新办文化创意、科研、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并可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照划拨方式共用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十三)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给予重点保障。

  (十四)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按照不动产登记单元划分原则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

  (十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商签工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

  (十七)积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的有关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加快发展江河、铁空、铁水等联运,增加我省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加强中欧、中亚班列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从我省始发的中欧、中亚班列稳定发展、降本增效,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

  (十八)完善全省口岸立体网络,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发展以昆明机场、昆明铁路中心站点为中心,瑞丽、河口、磨憨、腾冲猴桥、孟定清水河等口岸为干线的多式联运枢纽。

  (十九)加大对我省8大重点产业和“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等重点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生产要素的支持力度,降低用电成本,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规范交通运输收费,探索路况服务质量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挂钩机制,实行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采取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财政统筹预算资金支持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对符合条件的国际铁路联运产品、除原矿(磷矿、金矿石、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在“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政策框架内,给予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国家级开发区提升工程,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二十)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有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二十一)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承载能力和国际化水平。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

  (二十二)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建立健全与长三角、珠三角园区间的双向协作引资机制,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

  (二十三)强化各类开发区招商合作,优势互补。通过信息分享并完成注册的重大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指标由项目首谈引进区(开发区)和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按7∶3比例分享;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以下收入部分合计超过300万元的,超出部分和产值、外贸进出口等产出指标自项目获益起,由项目首谈引进区(开发区)和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按照3∶7比例分享,分享期限5年,期满后全额归属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要倾斜支持边合区建设;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落实《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鼓励园区升级完善招商引资配套设施,支持培育壮大一批聚集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技术研发机构的园区,在招商资源和政策保障方面给予倾斜,争取打造3—4个在国际国内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利用外资示范型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二十五)引导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有关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六)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的统计、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在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导产业培育、营商环境打造、重大项目招商、实际利用外资、重点项目推进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园区,制定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昆明海关,各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级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我省沿边城市发展,打造投资合作新载体

  (二十七)支持边合区、跨合区等园区通过“小组团”方式滚动发展,形成沿边地区引资新增长极,支持边合区、跨合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积极落实、用足用好国家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支持边合区、跨合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支持边合区、跨合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研究探索赋予边合区、跨合区、综合保税区部分外商投资管理权限;支持边合区、跨合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开展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八)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制定有关政策,支持边合区、跨合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等园区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边合区、跨合区等园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均在边合区、跨合区等园区并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十九)在有条件的州、市高标准规划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试点探索中外企业、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为外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十)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引进一批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深入实施“彩云奖”等人才奖励计划,大力引进技术创新型人才、科学管理型人才和专业技术型人才。

  (三十一)出台人才引进鼓励政策。根据外资企业用工需求,聚焦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外国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及时完善、调整我省人才引进评价标准,对35周岁以下统招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4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学位的来滇工作人才及其直系亲属给予落户。对来滇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对其医疗就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人才团队的引进,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加强指导,对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开展政策培训。

  (三十二)便利高端外国人才来滇工作。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受理手续办理;执行《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换发入境有效期5年的多次出入境R字签证(颁发给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持R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口岸签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按照规定签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日的1次入境有效R字签证;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三十三)支持东部国家级开发区与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

  (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办、新闻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三十四)建立省、州市、园区三级外资企业投资投诉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同时由省招商合作局设立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障力度。

  (三十五)建立省级外商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机制。参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委托国际知名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园区管理主体开展评价,出具投资环境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十六)全面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定期开展涉企收费情况督查。

  (三十七)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调整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华研发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招商合作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三十八)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跟踪问效。根据产业导向、区域导向,引导外资投向我省8大重点产业及“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等领域。

  (三十九)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园区管理主体要打造一流的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制定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

  (省财政厅、商务厅、外办、招商合作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四十)贯彻落实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关政策,构建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出台针对外资企业新技术、新材料的快速审查、确权、维权服务措施。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化。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司法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促进在滇外资企业转型发展

  (四十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园区管理主体,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

  (四十二)鼓励在滇外资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国家战略。鼓励外资投向实体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支持本地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通过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财政、就业等贡献大、生产经营正常的在滇外资工业企业,在省级探索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财政补助补偿机制。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市场主体自发或者抱团发起设立我省外资增长的产业引导基金。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四十三)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外资增长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机制,实行省、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外资重大项目定点联系制度,实施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

  (四十四)坚持高位推动,进一步健全省级外资工作领导机制。各州、市要成立相应的外资工作领导机构,并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措施。

  (四十五)本意见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省直有关部门须于文件印发1个月内制定有关落实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于文件印发1个月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制定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招商局合作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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