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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交规〔2019〕3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以下简称检测师,是指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以下简称助理检测师,是指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云南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以及在相应岗位的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工地试验室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或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评价、逐级上报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云南省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持助理检测师证人员、在云南省注册乙级及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审定和发布;对在云南省从业的省外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对持检测师证人员,在云南省注册的公路水运甲级(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初评结果审定及上报。

  第八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对持助理检测师证人员、在云南省注册的公路水运乙级及丙级试验检测机构、在云南省从业的省外工地试验室的信用评价进行复评工作;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复评工作;对持检测师证人员、在云南省注册公路水运甲级(专项)试验检测机构的初评工作;审核各州(市)交通质监机构报送的信用评价资料,对各州市交通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州(市)交通质监机构开展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审定州(市)交通质监机构上报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州(市)交通质监机构在州(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对辖区内信用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对州(市)交通质监机构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复评工作。

 

第三章 从业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业主评价;汇总本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向本项目质监机构报送项目信用评价资料(即分别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州市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自评;向项目业主及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送本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表。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及参评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自评;在云南省注册的机构需整理汇总本机构年度信用评价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

 

第四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及评分方式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工地试验室自评、项目业主评价、项目质监机构评价、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及公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项目业主当年10月下旬前,确认本项目参评的工地试验室名单上报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当年11月中旬前,将确认参评的项目和工地试验室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当年11月下旬前,将信息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二)工地试验室当年12月上旬前,完成自评工作,12月底前,向项目业主及母体机构报送本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表。

  (三)项目业主次年1月上旬前,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业主评价,次年1月中旬前,向项目质监机构报送本项目信用评价资料。

  (四)州市交通质监机构次年1月中旬前,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复评,次年1月下旬前,报州市交通运输局审定,次年1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当年12月上旬前,组织对本机构及参评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次年1月中旬前,将汇总整理编制的机构年度信用评价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次年2月中旬前,在“信息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自评工作。

  (二)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次年2月上旬前,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复评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程序:

  (一)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次年3月上旬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全省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二)次年3月中旬前,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全省初评结果,并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报送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

  (三)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次年3月底前,在“信息平台”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次年4月上旬前,在网站公示全省信用评价结果,在投申诉异议期,做好机构或人员的投(申)诉、异议等复核处理工作。

  (四)次年4月下旬前,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应开展对建设项目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专项抽查、检查。

  (一)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按照《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暨专项督查办法》文件要求,组织对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专项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在云南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专项抽查、检查。

  (二)州市交通质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暨专项督查办法》,制定本州市“信用评价专项督查实施细则”,组织对州市交通质监机构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被直接确定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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