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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各地各部门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同步制定出台《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原则、内容、方式、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同步制定出台《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行政执法记录原则、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制定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规定,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依据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一步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制定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系统功能、实施阶段、保障措施等事项,加快建成具有基本的数据采集、对接、审核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初步实现数据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建设省、州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司法厅(局、所)、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信息管理的综合性信息系统。二是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执法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三是强化智能应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5月)

  1.制定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2.动员部署。5月上旬,召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安排。

  3.培训宣传。5月中、下旬,省司法厅组织对州市、县级司法局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州市、县级司法局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三项制度”有关培训。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加大“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9年6—8月)

  1.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实施方案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省司法厅备案。其中,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经省司法厅审查确认后,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于7月底前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2.州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规定,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州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底前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上旬开始)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司法厅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9年10—11月)

  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12月)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要对本地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于 2019年11月底前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于2019年12月底前形成我省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报告报省人民政府。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司法厅,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级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配合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有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四)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出台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配备比例、配备标准、技术性能、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述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县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建设听证室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设施建设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维护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云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任军号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陈建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商小云 省司法厅厅长

  成 员:尹燕祥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尚 敏 省委编办副主任

      唐曼蓉 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公务员局局长

      王德耀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浦丽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马忠华 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大勇 省财政厅厅长助理

      谢 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林玉孝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由马忠华同志兼任。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报省司法厅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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