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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9〕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

重点对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规划或规划不足以及建设、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治理。

(一)对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治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建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未规划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县级政府要采取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规划、建设。对达不到5000人或1500套规模的,县级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县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或改扩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城镇小区实际需要的,县级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二)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治理。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照标准完成配建;对缩建少建的,采取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照协议约定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未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时间(2010年11月21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印发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要采取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印发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于2019年9月底前收回,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移交涉及补偿的,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对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实效及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任务落到实处。各州、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二)加强工作保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建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州、市治理工作措施、反映意见渠道、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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