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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加快培育旅行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提升我省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请各州(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重点企业申报准备、推荐工作,共同促进我省旅行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附件: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旅行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旅行服务贸易,提升我省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3号)和《云南省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行服务贸易是指旅行企业开展的入境游和出境游服务。旅行服务贸易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界定。

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是指在我省主要从事旅行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旅行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省旅行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企业由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认定,由省商务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重点企业认定范围包括旅行服务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云南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旅行服务贸易业务;

3.近两年在商务业务、旅游业务、外汇管理、税务、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旅行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在旅行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示范引领作用,且消费者满意度较高企业。

第六条 申报重点企业,除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对企业吸纳就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重点企业申报如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报为准,母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重点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两年一次由省商务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州(市)商务和旅游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按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旅行服务贸易业绩及相关信息,商务系统逐级进行网上审核;

(三)符合本办法的旅行企业,按要求向州(市)旅游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州(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州(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依次递交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进行联合审查;

(四)省商务厅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评审,择优确定重点企业;

(五)省商务厅征求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信意见后,省商务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审定;

(六)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由省商务厅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旅行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二)旅行重点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一年会计年报;

(五)服务贸易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跨境收付款凭证复印件、银行收付款和纳税凭证或其他可证明本单位开展旅行服务贸易业务的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负责重点企业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按规定注册、填报有关信息,并实时填报旅行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和动态情况,省商务厅对旅游企业服务贸易业绩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二条 成为重点企业的,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重点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省商务厅统筹资金给予定额支持;对旅行服务贸易业绩突出的重点企业按业绩给予资金补助;重点企业可享受服务贸易等外经贸政策优先支持。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发云南特色旅行产品,大力开展旅行服务贸易的;旅行服务贸易业绩突出,在全省具有引领作用的;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际营销渠道的;其他对全省旅行服务贸易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四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依据本办法每两年评选一次。被列入重点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和旅游主管部门填报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重点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重点企业的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8日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申报表


附件

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工商注册号


企业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本年度年检时间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是否有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名称


年度财务状况(万元)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纳税总额


税后利润


人员情况(人)

在职员工


外籍员工


驻外员工


年新招员工


是否为改制企业


改制年度


上一年度是否获得过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名称


获评年度


是否为云南省旅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获评年度


旅行服务贸易

进情

旅行服务贸易额(万美元)


主要国别


出口额(万美元)


进口额(万美元)


出口团组(人次)


进口团组(人次)


出口散客(人次)


进口团组(人次)


合同/协议份数


银行收付汇凭证份数


上一年度境外参展、参会、参赛情况


企业帐户与联系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地址


账户户名


账号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企业申报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企业申报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企业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为企业填写栏,以下为政府主管部门填写栏)

州(市)业务主管部门业务资格审核意见:

 



 

州(市)旅游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州(市)商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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