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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确保了省人民政府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有的地区或部门仍然未按照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有的以征求意见、会签或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有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专业性不强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规范。为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依规对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核,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保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内容合法,对于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法治、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确保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二、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程序规范完备、内容合法有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报送省人民政府。

  三、严格合法性审核程序和重点

  各地各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核,先由各地各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经报文单位同意后制发合法性审核意见。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禁出现合法性审核流于形式、审而不核等问题。对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省人民政府权力或者减少省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对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文件,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四、规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各地各部门制发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内容完备、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一)》或《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二)》规定格式制发。合法性审核意见须以报文单位名义制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强化收文审核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收文审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从2019年1月10日起,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中如未按照要求附有合法性审核意见或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规范的,以书面退文方式退回报文单位补齐合法性审核意见后重新报送。对不按照要求报送的地区和部门将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一)

     2.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一)

关于《×××××××××(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经研究,《×××××××××(送审稿)》不违反《××××××》、《××××××》等法律法规和《××××××》、《××××××》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省人民政府权力或者减少省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201×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二)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经研究,《×××××××××》不违反《××××××》、《××××××》等法律法规和《××××××》、《××××××》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决策依据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201×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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