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工作
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9〕1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在我省全面、高效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的认识。《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认真贯彻施行《条例》,是行政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迅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营商环境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整合资源,加强左右协调和上下联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媒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面,持续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培训工作。

三、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是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条例》规定内容,对标对表,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目标,着力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落地落实。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施行《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推动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和督促本系统不折不扣落实《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