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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9〕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加快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将我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执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清单执行。我省设定事项清单的调整,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商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提出并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照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自由贸易区要做好承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加强信息共享,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片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由贸易区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该放则放,该管则管”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将有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各片区主管部门实施。自由贸易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本片区管委会权限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和监管空白。

(二)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表述。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手机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加快推进上述3个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涉企经营信息多头推送、重复归集。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和我省设定事项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对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按照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2类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可否在自由贸易区外开展与经营资格相应的经营活动,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六)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地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由贸易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支持自由贸易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对本片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

(二)狠抓工作落实。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细化改革举措,修订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好改革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总结评估。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自评。在此基础上,于6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形成总体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在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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