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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工作,有效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工作,有效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建立并公开投诉渠道,并指定专人接受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到的投诉,将任务下达给属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通知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做好配合查找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内无线电管理法规,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干扰投诉。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之规定,短波和卫星业务受扰可以直接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

第六条 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七条 投诉单位或个人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定的投诉渠道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和业务受扰时的录音或录像。

民航导航、铁路调度、抢险救灾等涉及重大安全的无线电干扰,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投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并在具体干扰查找过程中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投诉要求的,及时开展相应工作;不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第十条 在查处干扰过程中,相关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采取技术性手段进行排查。

第十一条 确认干扰源为合法台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处置。

确认干扰源为非法台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并责令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州(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相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查处。

第十四条 干扰查处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投诉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当月查处干扰的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并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注:《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暂行办法》(云工信规〔2019〕2号)已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相关附件请自行查阅。网址:http://gxt.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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