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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指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进行身份认证后,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公示、发照和归档的登记方式。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不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定条件、程序、管辖、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划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件的;

(二)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电子商务登记的;

(三)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的;

(四)经营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的;

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原登记模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同时,应当继续保留窗口登记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方式。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手机APP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在手机APP上通过本人所持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校验及个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并设置数字签名密码;申请人和经营者不是同一人的,经营者需进行实名认证和设置数字签名密码。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需要由有权签字人通过数字签名密码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由经营者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经营者都要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手机APP提示要求填写登记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由全部有权签字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

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对通过手机APP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

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审核结果反馈到申请人手机APP首页,并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预设手机号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准予,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可向登记机关窗口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原纸质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缴回纸质营业执照。

对持有的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无法缴回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纸质登记文书归档管理。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虚假实名认证、提交虚假电子申请材料骗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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