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有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信访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和网络信访事项,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办理落实情况。
(三)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草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综合协调和指导全省信访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担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进京访的处置工作。
(五)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及时反映倾向性、动态性信息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六)负责信访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信访工作检查考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担省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负责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云南省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保卫、后勤、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指导处。负责对全省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信访法治化建设、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综合文稿起草、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承担省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接访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协调处理来访接待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指导检查全省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四)办信处。负责受理办理群众来信。反映群众来信中的重要情况。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指导检查全省来信办理工作。
(五)网络信访处。负责受理办理群众通过网络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承担省委书记、省长电子信箱信件的办理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群众网络信访中的重要情况。转送、交办、督办重要网络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省网络信访办理工作。
(六)督查督办处。指导检查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负责对州(市)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承担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协调联络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进京访的处置工作。负责信访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承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信访保障和“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八)信息技术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承担“云南信访信息系统”和视频接访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负责信访数据统计和信访形势综合分析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电子设备采购与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4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信访督查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信访督查员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云南省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