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拥护和欢迎。但在有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云南、实现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云南增添动力。

  二、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修订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以上工作要在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

  三、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

  (一)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其他省财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等精神,分别修订有关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

  (四)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的衔接

  (一)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 〔2017〕21 号)有关规定,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有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有关规定精神,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位。

  (三)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修订我省有关管理办法,简化科技成果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在有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照标准报销有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五、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

  (一)加强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省科技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对照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要求逐项落实有关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及时对有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有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报批。2019年2月25日前,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二)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查。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确保政策全面兑现。省科技厅要抓好督促检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对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要做好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于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部门和单位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