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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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