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9〕7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就业失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城乡居民就业和失业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劳动力调查的重要意义

  从2018年开始,国务院已将调查失业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主要指标,省人民政府也从2019年开始将调查失业率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主要指标。开展劳动力调查对准确统计调查失业率,及时反映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情况,制定就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通力协作,切实组织开展好劳动力调查工作,为我省准确统计调查失业率提供保障。

  二、明确劳动力调查对象、内容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调查频率为月度,调查样本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抽取。

  调查范围:覆盖全省16个州、市,每月调查样本4000户,调查样本每月轮换50%。

  调查标准时点: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14日。

  调查对象: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以及本户家庭成员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的人口。

  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就业状况、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职业、行业、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调查方式: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PDA)入户面访,现场采集数据,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报送至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服务器,由省、州市和抽中县各级国家调查队、统计局在线审核数据,国家统计局直接汇总生成全国和分省数据。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全省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调查工作由当地国家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地区,由当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所在州、市国家调查队负责业务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和宣传动员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劳动力调查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各地要将该项调查列为重点工作安排,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力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抽中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选调标准并结合调查点的实际情况选好调查员。

  四、依法统计,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方案,深入调查现场检查指导,规范数据采集。所有调查工作人员和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对在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隐私,调查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调查样本户的个体资料。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应会同宣传部门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多方力量,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不断扩大劳动力调查工作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提高公众对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知晓度和配合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