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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仅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而且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意见》,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我省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落实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责任重大,不容任何疏忽和懈怠。各地、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决定》精神,落实《实施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政治担当,将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为我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推进。

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

全面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等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对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的人工繁育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做好信息共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科学分类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科学指导、统筹兼顾,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科学评估后组织实施。要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济、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省林草局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妥善处置过渡期,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四、做好补偿工作

由省林草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合理制定全省补偿指导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防止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各地要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农户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

五、帮扶有关农户解决实际困难

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引导、帮扶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受影响的农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各地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帮扶养殖集中的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户,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公益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保障成果。

六、强化监管执法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建立野生动物全链条监管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收集固定证据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快查重处一批典型案件,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跨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

七、提升野生动物防疫管理能力

加强野生动物防疫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野生动物疫病信息通报、采样送检、无害化处置协调机制。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并严格执行,落实有关检疫检验和后续监管要求。强化科技支撑,鼓励科研院校围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建设实验室,开展疫源疫病调查监测、检疫标准、预警处置等研究。健全野生动物重大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机制,科学防范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分区划片和网格化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巡查巡护,定期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八、加快制定配套措施

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修订工作,按照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决定》及《实施意见》的配套规定和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要结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科学制定、调整和公布云南省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等名录,依法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

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林草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省级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动态,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要衔接省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策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工作举措,将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村,抓实抓细抓落地。

十、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推进《决定》及《实施意见》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深入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平台,及时受理转办和跟踪督办举报问题,定期公开办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曝光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典型案例和不文明行为。要密切关注和分析研判网络疫情动态,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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