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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0〕3号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科技创新成本,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3.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落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和促进已取得科技成果,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促进新型业态形成,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聚焦重点、目标导向、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负责编制奖补资金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各州(市)申报项目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和“数字云南”建设,以及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加工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技术交易类。指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效益。还包括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企业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等方式。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1条和第7条,包括科技成果出让奖补、科技成果受让奖补、新增产值类奖补3类。

第十条 综合服务类。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条件及服务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包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提供共性技术研发等服务活动奖补4类。

十一条 其他类。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和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5条、第6条和第8条,包括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2类。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创新券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奖补标准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转化综合服务机构。

(二)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申报补助。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奖补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原则上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于4月30日前组织项目申报;6月30日前省科技厅组织完成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向相关推荐部门(单位)自愿申报。

(二)相关推荐部门(单位)经过形式审查后,按规定履行网上公开办理程序,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申报奖补资金。

(三)省科技厅组织审核、综合评审、并经公示确认后,以后补助的方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交易类申报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出让奖补。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出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同时提交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5)能提供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受让方新增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2.科技成果受让奖补。

(1)科技成果来源证明(含受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新增销售收入证明)。

(5)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3.新增产值类奖补。

(1)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内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产值)的专项审计报告。

(2)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二)综合服务类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成果转化服务。

(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促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需提供与技术供方或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促成技术投融资等证明材料等。

(2)年度内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须提供服务协议)开展技术成果信息推送、协助企业技术(融资)需求挖掘、组织参与技术供需(投融资)对接活动有偿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

2.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评价报告。

(3)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

须提供年度内开展技术转移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

4.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需提供本机构提供该项服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类申报材料包括:

1.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

(1)须提供专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证明身份等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

(1)须提供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在线查询。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

(三)项目审定。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决策程序审定项目。

(四)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拟支持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以文件和表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五)资金下达。省科技厅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意见,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含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制定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承担单位申请,并将申请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材料,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

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方式组织实施,申报、受理、兑付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过期自动作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新券实施有关政策;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券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确定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券发放、使用、兑付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作为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在申请使用创新券年度或上年度应有研发投入。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资金重复资助。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四)服务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3年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合作共建关系;股权投资占比超过50%(含现金);公司(事业单位)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等关系;严重失信者等。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根据公布的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通过审核的,信息系统生成创新券(电子形式,下同)。

(三)创新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创新券额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成功申请使用额度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创新券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在线提交技术服务合同。

(三)创新券支持对象在服务完成后,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

(一)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兑付。

(二)管理中心审核,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兑付。创新券兑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50%。

(三)创新券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券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使用额少于创新券申领总额60%的科技型企业,降低其科技信用等级,并暂停其创新券申请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骗取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创新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3

云南省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破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揭榜制是一种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推动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科技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对科技揭榜制项目进行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科技揭榜制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揭榜制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发榜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技揭榜制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每年支持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主要聚焦解决云南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数字云南”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八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是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拥有社会公益性、行业共性技术科技成果的创新主体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是拥有已经比较成熟且符合云南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云南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云南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科技成果转化。

(四)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四)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流程

(一)榜单征集。省科技厅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广泛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须具备的条件等。

(二)榜单论证。省科技厅于每年5月中旬前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榜单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编制形成榜单向社会张榜公告。

榜单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和发榜公告等环节。

1.形式审查。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包括科研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推广、社会诚信等情况。

2.同行评议。行业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审查论证。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对需求方的各类资质条件、发榜科技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论证;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对拟转化已有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问题、转化应用后可能产生的重大经济社会效应、是否有团队提供转化支撑服务等进行审查论证。

3.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项目需求的相关情况。

4.发榜公告。省科技厅会商相关部门遴选后向社会发布重大科技需求榜单。

(三)对接揭榜。每年7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发榜方和揭榜方进行项目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实施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四)合同签订。成功揭榜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发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与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揭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五)项目监管。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管理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 单个科技揭榜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技术攻关类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第十八条 省财政按不超过科技揭榜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核实揭榜制项目的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中的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关键技术研发、示范生产线建设、推广风险补偿、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科技揭榜制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省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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