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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民航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内环飞航线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通过专项资金补贴的形式,扶持航空企业开辟省内环飞航线,加快实现省内航线网络化、常态化和公交化,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需求,大力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从省级国际和地区航线培育资金中进行统筹,主要用于培育新开加密省内环飞航线航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预算编审流程申报资金预算,经审批同意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公共运输航空公司和获得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公司。
第五条 省内环飞航线是指在省内支线机场、通用机场间点对点执行的航线。新开航线是指同一航空公司新开通的连续运营不少于3年,且每周平均不少于3班的省内环飞航线。加密航班是指同一航空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省内环飞航线、航班总量均不少于上一年度的前提下,实际增加的省内环飞航线航班量。
2019年10月27日航班冬春换季后开通的省内环飞航线,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新开航线;本办法实施后对已有省内环飞航线进行加密,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加密航班。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年度拨付,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资金,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6〕179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新开航线自开通之日起,连续3个运营年度(培育期、巩固期、发展期)可申请享受省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省级专项资金对发生亏损的运营年度给予补贴。
航线运营亏损情况以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新开公共运输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发生亏损的,补贴标准为:
(一)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及以上支线机场之间新开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2万元。
(二)年旅客吞吐量100万及以上支线机场与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以下支线机场之间新开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2.5万元。
(三)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以下支线机场之间新开航线,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3万元。
涉及高高原机场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按前款提高20%执行。
第九条 新开通用航空运输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发生亏损的,补贴标准为:
(一)固定翼飞机。座位数为9座及以下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5万元;座位数为10—1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7万元;座位数为20—2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9万元。
(二)直升机。座位数为9座及以下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3万元;座位数为10—1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5万元;座位数为20—29座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7万元;座位数为30座及以上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为0.9万元。
涉及高高原机场的,每个单边航班补贴标准按前款提高20%执行。
第十条 新开航线第2个运营年度发生亏损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的80%;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发生亏损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的60%。
第十一条 加密航班补贴标准为对应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贴按公共运输航空或通用航空类型进行申报,分别审核拨付。
同一类型的不同航空公司申请新开同一条省内环飞航线,先开航并符合条件的是新开航线。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省、州市分担,省级原则上承担新开加密航线航班补贴资金总额的50%,省内环飞航线起降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各承担25%。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提出新开加密航线航班申请和实施方案,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和起降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航线开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航空运输市场分析、开航计划(机型、班次、开航时间和开航前工作安排计划等)、财务分析、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航空公司提出的新开加密航线航班申请和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云南机场集团和起降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一线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商定具体补贴标准。
省级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不突破本办法标准上限10%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执行;补贴标准突破本办法标准上限10%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文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新开航线批准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和起降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作协议;加密航班批准后不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上一个合同年度或自然年度的补贴资金。新开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合同年度结算后拨付,加密航班补贴根据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增加的航班量据实结算后拨付。
第十七条 航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补贴资金拨付时,需向省交通运输厅和起降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请拨付新开航线补贴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补贴资金金额等内容。
(二)云南机场集团出具的新开航线执行情况证明,主要包括承运航空公司、机型、航班号、航班实际执行总量等内容。
(三)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航空公司申请加密航班补贴资金拨付时,需向省交通运输厅和起降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请拨付加密航班补贴资金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与上一个年度对比情况、申请拨付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云南机场集团出具的加密航班执行情况证明,主要包括承运航空公司、机型、航班号、航班实际执行总量以及承运航空公司省内环飞航线、航班同比增加量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诚信申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航空公司申请新开加密航线航班专项资金补贴的适用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云南机场集团负责对航空公司执行新开加密航线航班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对承担新开加密航线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可按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等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我省各项航线培育政策,并列入我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新开航线扶持期及扶持期满后3年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停止航线运营。
(五)损害民航运输市场和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的其他情形。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航空公司建立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实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