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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规〔2019〕1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委党校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党校(行政院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党校(行政院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或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或副教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或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教师。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党校(行政院校)教学、科研、资政所需的以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校(行政院校)姓党原则,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二)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相关要求。

(四)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5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须有一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报党校(行政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助理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者,见习期考核合格,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二)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初级岗位满4年;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

(三)申报高级讲师或副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2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4年。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讲师岗位满5年。

(四)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高级讲师或副教授岗位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讲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州(市)、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4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优秀教师。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参与完成厅(局)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课题2项(排名前三),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个人撰写5000字以上)。

(五)科研成果(排名前三)获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参与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排名前三)获厅(局)级采纳1项。

(六)可提供本人所讲授专题完整讲稿2篇作为科研成果。讲稿要求:有理论支撑,结构完整,观点正确;有联系当地实际的分析;不少于3000字;附该讲稿讲授班次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本条仅适用于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

第九条 评审高级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260课时。其中: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0课时;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不少于12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优秀教师。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州(市)党委、政府采纳1项。

(五)主持完成州(市)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课题2项。

(六)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读物或教材1部(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七)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州(市)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县(市、区)级二等奖及以上2项。

第十条 评审正高级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在各类班次授课总课时不少于300课时。其中: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80课时;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到乡镇、社区(村)宣讲党的理论政策等不少于150课时。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讲授专题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精品课,或被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精品课2门;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优秀教师,或被州(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评为优秀教师2届。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核心期刊发表2篇。(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核心期刊不作要求)

(四)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州(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五)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州(市)级课题2项或县(市、区)级课题3项,评审结果良好及以上。

(六)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著作1部或合著(排名第一)2部。

(七)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

第十一条 评审副教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开设专题不少于3个,在各类班次授课不少于260课时。其中: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60课时,教辅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校内委托培训班、研究生班授课不少于150课时;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0课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员肯定和好评,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讲授专题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优秀教师。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核心期刊1篇。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课题2项且评审结果良好及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五)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省(部)级采纳2项。

(六)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2部(排名第一,每部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七)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

(八)主持完成并自主研发应用软件2项,通过评审验收并在实际使用中取得成效(附使用单位证明),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软件著作权1项。

第十二条 评审教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须同时包含教学及科研条件):

(一)开设专题不少于5个,在各类班次授课不少于300课时。其中: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教辅部门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60课时;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60课时。有娴熟的讲授技巧,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受到学员普遍好评,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二)讲授专题(独立或排名第一)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精品课;或被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评为优秀教师;或受邀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学院、延安干部学院为其校内班次讲授专题课2次;或受邀为省委、省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讲授专题课2次;或受聘为省委宣讲团成员,并参加宣讲2轮。

(三)在重点核心期刊及以上层次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3项,评审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五)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省(部)级采纳3项。

(六)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排名第一,每部个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学术著作2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七)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及以上3次。

(八)科技、计算机技术学术论文入选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等国际公认的重要科技文献检索系统2篇。

(九)主持完成并自主研发厅(局)级及以上应用软件2项(独立或排名第一),通过评审验收并在实际使用中取得成效(附使用单位证明),并公开发表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取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软件著作权2项,并公开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达到第四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或与下述条件相当并为党校(行政院校)教育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

1.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0课时,教学质量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独立或排名第一),其中核心期刊2篇。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5.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州(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6.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

1.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80课时,教学质量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独立或排名第一),其中核心期刊4篇。

3.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2部或30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5.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省(部)级采纳1项。

6.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三)破格申报副教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

1.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60课时,教学质量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4篇(独立或排名第一),其中核心刊7篇或重点核心期刊2篇。

3.公开出版2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且评审结果良好及以上。

5.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省(部)级采纳3项。

6.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四)破格申报教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三条及以上;州(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两条及以上:

1.校内主体班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教学质量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良好及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8篇(独立或排名第一),其中核心期刊10篇或重点核心期刊4篇。

3.公开出版2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2部或50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

4.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评审结果良好及以上。

5.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或排名第一)被省级采纳4项。

6.科研成果(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二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四)发生教学事故被所在单位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生有损师德师风行为并被相关组织认定和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自认定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列相关内容的说明:

(一)教学、科研和获奖等成果均指履现职以来的成果。

(二)教学各类班次包括:校内主体班、校内委托培训班、研究生班、经教务部门备案受邀到校外讲授的专题课。

(三)校内主体班课时,指教学专题讲授、主持研讨式教学、主持结构化研讨及现场教学点评课时。

(四)公开刊物和公开出版著作,指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可查询到的取得国内(CN)或国际(ISSN)统一刊号的刊物、取得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

(五)权威期(报)刊、重点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指列入《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权威期(报)刊、核心期(报)刊目录》的期刊、报纸,且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专刊、特刊等。核心期刊的要求同时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科研业绩评价指标量化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六)省(部)级课题,包括省社科基金各类课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省院省校合作课题、省(部)级党委、政府正式委托课题(指有正式请示报告并有党委、政府正式批复同意立项研究的课题,包括课题负责人、研究目的、研究成果及完成时间等具体内容)。

(七)调研报告被采纳指:一类指成果被党委、政府决策采用;二类指成果被领导作实质性批示,产生较大影响;三类指成果被党委、政府内参登载。

(八)奖励级别,指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党委政府部、委、办、局层次的奖励。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只以其中最高奖项计。

(九)符合科研条件任意一条的两倍,可视为符合二条(软件开发除外)。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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