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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0〕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全省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0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省级试点(2020年9月—2021年12月底前)。以滇池、洱海、抚仙湖、泸沽湖、异龙湖作为省级试点开展确权登记,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程海、杞麓湖、星云湖、阳宗海等高原湖泊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选取一批自然公园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重点区域确权登记(2022年1月—2023年12月底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选择一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江河湖泊、森林、湿地、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非重点区域确权登记(2024年起)。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和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配合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原则上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可作为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水利厅等省直部门和水流流经的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水流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林草局等省直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森林、湿地、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对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目前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自然资源厅要牵头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分年度、分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动态、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安排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有关成果资料,加强对各州、市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经费保障。要强化统筹协调,配合完成上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力推进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统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省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必要时可组织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做好宣传培训

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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