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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协、社科联,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对《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实施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其他组织和机构等。
第三条 科普资金管理遵循“科学配置、突出公益、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具体科普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并下达科普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科普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开展科普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职责。负责编制年度科普资金预算;编制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和评审;根据预算批复要求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科普项目,监督检查科普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科普资金绩效管理;公开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绩效管理结果等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编制申报和实施科普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建立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如实反映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送年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科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普教育与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创新竞赛等。
(二)科普交流与宣传。支持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课堂、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三)科普阵地建设。支持创建科普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学校、科技场馆、科普大篷车、科普服务站、科普电视栏目、互联网科普平台等科普阵地建设。
(四)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支持科普资源开发、科普规划项目、科普作品创作,科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五)新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开展农村适用技术、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讲座,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支持科技扶贫、乡村振兴等。
(六)科普和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支持基层学会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学会服务能力提升。
(七)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院所科普组织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科普活动。
第十条 科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和业务接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中央和省级财政财务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科普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申请科普资金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科普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科普资金申报时间。科普资金项目原则每年7月底前申报次年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科普资金申报程序。由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通过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审定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根据全省科普工作发展规划、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申请书,向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
(三)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根据项目评审办法,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评审。
(四)项目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审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按照所在部门相关决策程序,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后执行。资金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根据职能组织开展全省科普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按决策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分别制定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果纳入项目绩效管理,并作为下年度科普资金测算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科普项目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省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尚未使用资金,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收回相应额度。科普项目因故中止后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承担科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科普资金的绩效进行自评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绩效部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绩效财政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对单位自评和绩效部门评价进行抽查复核,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普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加强资金使用、验收、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项目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须报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定。
第二十二条 科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科普资金的监管,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以及挤占挪用科普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取消所报送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和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云南省科协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协〔2007〕51号)和《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8〕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