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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0〕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按照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省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央领导,加强省级统筹,明确分级权责。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进一步细化具体事项,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充分调动各州、市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稳妥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划分原则,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3. 坚持分类施策,推进协调联动,优化结构机制。结合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外溢性和地方政府履职能力,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加强政策系统联动,推进省与各地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快推进我省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涉及校舍安全保障、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省级经费对州、市予以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以及单独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同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水平。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人口较少民族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生均补助标准,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地方试点县予以奖补。

4.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预算安排对各州、市予以补助。城市公办学校有关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经费予以奖补。今后根据中央政策和我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5. 其他经常性事项。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其余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资金对各地执行情况予以奖补。

6.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按照中央要求,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州、市予以补助,今后根据中央政策和我省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经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属于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统筹安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州、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州、市财政按照规定统筹使用有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我省已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具体明确的补助标准和学生人数,采取分比例承担或者奖补的方式下达资金。其中,学前、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公费师范生补助,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国家奖助、省级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予以保障。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奖补”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州、市予以补助。

2.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3.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4. 公费师范生补助资金。按照我省实施的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规定,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自2020年起,新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按照新比例足额配齐资金。新生新政策,老生老政策。

5. 国家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6. 省级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迪庆州14年免费教育,怒江州学前和普通高中免保教费、学费及补助生活费,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 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州市、县、高校按照4∶2∶2∶2比例分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州、市予以支持。其中,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高等教育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实行原渠道保障。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等具体事项,按照政策规定分别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省级统一制定和调整省定标准;各州、市在按照规定将国家和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州、市自行承担。各州、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各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涉及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政策保障和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其根本在于科学、合理、规范划分各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州、市要根据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教育领域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加强统筹均衡能力,将适宜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对县级需承担的支出责任要分档分比例分担,尽可能减少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分担比例,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完善管理,提高绩效。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省财政将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有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深化改革。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动、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4号)精神,推动深化教育经费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统筹和有效衔接,因地制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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