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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扶持和促进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本省依法办理登记并完成备案的公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包含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站、托老所等)等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能力完好老年人、轻度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重度失能老年人须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民政厅编制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民政厅负责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是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

(三)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

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五)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

(六)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困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县(市、区)可在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成本(费用)仅为: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范围及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根据《云南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评定结果确定,评定为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每年2万元予以资助;2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2.5万元予以资助;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3万元予以资助;4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3.5万元予以资助;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4万元予以资助。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运行状况对资助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同等的运营资助政策。

第三章 申报资助条件管理

第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

(三)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

(六)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七)已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第九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同时设置有文体活动室、厨房和餐厅、日间休息室。

(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已经运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完成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第四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提升改造、设备采购、聘用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等方面。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养老床位数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省级予以补助,列入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所需资金,在满足当地机构运营资助的前提下仍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数量,权重为35%;当地养老床位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数量,权重为30%;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20%;资助资金管理情况,权重为15%。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州(市)级财政会同民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加强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云南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的唯一数据来源,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收住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医疗服务能力等相关数据应归集至云南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现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云南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责令限期整改;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两年运营资助补贴获评资格。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使用级次,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经费可在资助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情况,由州(市)、县(市、区)民政局按管理权限,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有违诚信、虚报冒领运营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纳入本省养老服务机构黑名单,取消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并在“信用中国(云南)”进行公示。资助资金已经发放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后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限联合上报运营资助评审结果及项目汇总情况的,省级将不安排该州(市)当年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发生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停止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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