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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优化全省城镇空间布局,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大中小城市、小城镇为依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城镇空间载体支撑。加强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滇中城市群发展,支持昆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各级城镇协调发展。

(二)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探索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畅通社区集体户口和民营企业集体户口落户通道,积极稳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户口迁移。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对吸纳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城镇集中安置对象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三)激励城市人才入乡创业兴业。鼓励城市各类人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对口支持、挂职锻炼、互派培养等多种方式向乡村柔性流动和下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有偿兼职。推进选调生与大学生村官衔接,鼓励引导新录用选调生到村任职。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有效解决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空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

(四)深化农村承包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用好确权数据成果,尽快形成全省农村承包土地“一张图”。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推进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严格控制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交易,交易限制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20年。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开展违法多占、乱占宅基地集中清理整治。

(六)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对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市场,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

(七)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以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规定用途,支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行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的政府债券。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八)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符合条件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个性化、差异化、产业化发展需求。推进“多县一行”村镇银行试点。总结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按照中央统筹部署,探索建立市场化抵押物处置机制。支持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推动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

(九)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破除各类隐形障碍,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发展乡村旅游。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十)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通过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等多种渠道开展科技下乡与科技服务,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主体加快科技成果在乡村落地转化。探索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农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建立一批县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科学配置和整合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加快农村学校宽带网络接入,共建共享“智慧课堂”优质教学资源,促进教育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待遇,对从教20年及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给予奖励,激励优质教师扎根乡村。加大特岗教师招聘力度,盘活编制,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倾斜。增加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每个乡镇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实现村级幼儿园全覆盖。

(十二)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卫生高职评审政策,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省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帮扶机制,积极推动开展巡回医疗、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倡导优生优育。

(十三)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补齐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短板。推动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建设,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智慧广电建设,支持广电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十四)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基本程序。

(十五)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等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临时救助审批审核程序,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提高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水平。统一人身损害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

(十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补贴+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岗位补贴,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互联网+党建”行动计划。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机制。以市县域为整体,统筹规划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设施,推进“厕所革命”。推动城乡路网一体化和美丽公路、“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全面提速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推进自然村公路和联网路建设。统筹规划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向城市郊区农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统筹规划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

(十八)深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管护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乡村道路、水利、公共厕所等公益性设施建设机制,管护和运行投入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乡村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有一定经济收益的设施,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当地群众投入。对乡村供电、电信和物流等经营性为主的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推进边境小康村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四、建立健全有利于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九)健全农业支持保护机制。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等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山水林田湖草休养生息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高质量发展的农业补贴政策。

(二十)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培育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农耕文化体验、林草产业、食品精深加工、手工业等新业态。加快推进“一县一业”示范县、“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产销对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一)探索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建立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配套办法。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推动生态产品证券化。

(二十二)保护利用乡村文化。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做好农业遗迹、文物古迹、民族村寨、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和灌溉工程遗产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发展特色工艺产品和品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和文旅融合,实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

(二十三)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发挥农业园区、美丽县城、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小城镇等平台载体作用。发展更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重点产区和优势区集聚,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创建一批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十四)完善城乡统筹规划制度。发挥规划对地区发展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空间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融合,确保“三区三线”精准落地。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等实际,综合考虑村庄演变规律、集聚特点和现状分布,完善村庄布局,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促进村庄布局规划全覆盖。

(二十五)压茬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全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各项任务落实,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万村示范行动”,在全省建成一批示范村(自然村),走出一条符合云南实际、具有云南特点的城乡融合发展之路。

五、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就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增加农民就业岗位和就业创业机会,实现就近转移就业或劳务输出。定期向乡村地区、农民工就业密集区发布信息,拓宽农民工就业信息渠道。

(二十七)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企业,通过利润返还、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

(二十八)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担保、继承权。

(二十九)强化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创新涉农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项目优先实施。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整合涉农资金,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

(三十)强化打赢和巩固脱贫攻坚战政策措施。聚焦深度贫困地区,以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为重点,打好“十大攻坚战”。改进帮扶方式,杜绝简单发钱发物式帮扶;鼓励和支持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增收脱贫;采取劳务补助、劳动增收奖励等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多劳多奖;大力推广自建、自管、自营等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投工投劳建设美好家园;探索推广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爱心公益超市”等自助帮扶做法。对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三十二)强化分工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口、土地、财政、金融和产权等任务,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委支持。

(三十三)压实各地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找准本地区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整合力量,精准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2020年4月21日,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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